政院拍板警消可組特種協會 影響國防及公安不得協商

多名在野立委提案讓警消人員依法組工會,但行政院認爲警消爲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不同,改爲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記者黃婉婷/攝影

多名在野立委提案讓警消人員依法組工會,但行政院認爲警消爲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不同,改爲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開放司法、主計、關務、警察及醫事人員可組專屬特種協會,消防因和警察專業性質不同可分別組織協會,同時放寬協會協商事項、下修協會成立門檻,並增訂課予主管機關對於不得協商情形負有通知協會的義務。

草案增加協會組織模式,增訂特種公務人員協會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特種人員包括司法、主計、關務、警察及醫事人員,若適用同一特種人事法律,但因專業及工作差異,得報經銓敘部同意後可分別組織協會,例如警消;爲保護參與協會事務的人員,草案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

此次草案再度調降現行機關協會成立門檻,由800人降爲300人,增訂的特種協會爲300人,中央三級機關協會則是150人,基於自由入會原則,公務員只要符合資格即可同時加入不同層級的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同時增訂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不得組織、加入協會的規定,強化會務自主。

並增訂公務人員同時擔任不同層級協會職務,公假時數得分別計算,但每月總數以60小時爲限。

另就外界關注的協商權益,草案擴大協會建議及參與範圍,同時放寬協會協商事項,相較過去僅有辦公環境改善、行政管理及服勤方式及起迄時間,修法後將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覈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等納入協商事項。

同時刪除現行「爲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不得協商之規定,並將「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不得協商,修正爲「足以影響國防及公共安全之情況」。

此外,草案亦將爭議裁決委員會的成員,由原先的9人調整爲7人,以及將會議主席由原先的爭議裁決委員互選,修正爲由銓敘部指派人員爲當然主席,減少外界對於爭議裁決公信力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