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網
近年來,人社部每年都會公佈數量不等的新職業。今年5月公示了19個新職業,包括網絡主播、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統應用員、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員、雲網智能運維員等。同時,增加了移動操作系統應用設計員等29個新工種。這其中,不少是基於平臺經濟的新就業形態,由於自由靈活、門檻較低,深受年輕人喜歡,已成爲吸納就業的重要渠道。
目前全國職工總數4.02億人左右,其中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佔職工總數逾五分之一,主要分佈在交通出行、生活服務、知識技能、醫療分享等領域。新就業形態具有僱傭關係靈活化、工作內容碎片化、工作時間彈性化、創業機會互聯網化等特點,勞動關係呈現出模糊化、隱蔽化等特徵,對傳統勞動模式和法律框架帶來挑戰。例如,現行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其僅適用於同企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現實情況中,由於現行的勞動法及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滯後於勞動力市場的實際發展狀況,大部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保障問題亟待解決。
對此,應積極探索實施具體可行的辦法,明確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勞動關係與勞動者合法身份,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作爲特定職業類型,納入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保護範疇,健全與新經濟、新業態、新崗位等相適應的勞動監管機制,推動建立新就業形態協同治理機制,指導和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用工、嚴格履行責任。
一是加快推進新就業形態的立法工作。不斷調整和完善勞動法律法規,其中的重點任務就是從法律層面健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各項保障,如公平就業權、生命安全權、休息休假權等,織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安全網。在實際操作中,勞動關係的判定應緊密結合新就業形態的用工特點,並堅持事實優先的基本原則,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最大限度納入勞動法的調整範疇,爲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二是規範新就業形態勞動基準。應改變舊有思路,由過去傳統的“二分法”向“三分法”過渡,將其劃分爲“勞動關係—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民事關係”三種情形,並基於新就業形態的靈活性、獨特性,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基本勞動條件保障制度。從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英國採用“三分法”,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劃分爲“非僱員勞動者”;德國也採用“三分法”,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劃分爲“類僱員”。新就業形態是一種就業形態增量,將會是一種常態化的就業形態。應樹立增量思維,根據新就業形態的特點確立與之相適應的勞動基準。
三是完善適配新就業形態的社會保險體系。現行的社會保險體系呈現出明顯的“單位化”特徵,當務之急是要爲社會保險進行“單位制鬆綁”。針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就業形式多元化的特性,社會保險在實際運營中應突破原有思路,通過多種制度安排,擴大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參保範圍。例如,在社會保險體系建設方面,根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不同需求,構建基本社會保險、補充社會保險等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體系,以滿足不同類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訴求,增加保障層次與保障水平。
四是建立專門針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職業傷害保障制度。目前,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已在北京、上海、江蘇、廣東等7個省市的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同城貨運行業開展。在具體運營中,由平臺企業爲勞動者按單繳納保費,實現“一單一保”。試點兩年多來,推動應保盡保取得積極進展,截至今年6月底,7個試點省市參保的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累計達886萬人,切實維護了勞動保障權益,特別是對重大傷亡事故實現了兜底保障。同時,試點政策也分散了平臺企業風險,促進了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系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社會和生態文明教研部副主任、國務院就業促進和勞動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家庫成員賴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