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侵5歲女還拍下過程 法官怒了重判惡男10年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新北市一名洪姓男子讓5歲女童吹冷氣,將女童帶入室內指侵、拍攝性交、猥褻過程被起訴,臺北地院審理後,依兒少條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性影像沒收。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3年7月8日上午,洪姓男子見5歲女童由母親帶到他新北市新店區自家門口擺攤子,洪的妻子認爲天氣炎熱,請女童進入有冷氣的屋內暫時休息。
直到中午12時30分時,洪男在住處2樓先褪去女童的短褲與內褲,以左手觸摸女童的下體強制猥褻得逞。
檢察官指控,洪之後以右手持行動電話拍攝女童的性器官、女童被他強制猥褻的性影像,還以手指撐開進入女童下體的內側,繼續對女童爲強制性交行爲,作案時,再拍攝下強制性交性的影像。
5歲女童後來向母親提及曾被洪姓男子觸摸,母親報警處理,警方搜索洪的住處,扣得洪的行動電話破案,將洪起訴。
法院審理,洪坦承觸摸女童,但否認強拍性影像等,洪辯稱,他沒有強制女童違反意願,摸摸女童只犯猥褻罪而已。
法官審理認爲,女童因感到疼痛而向洪表達不要觸摸,就算洪未對女童施加強制力,洪仍是以違反本人意願使女童被拍攝性影像,以及違反本人意願對女童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洪辯稱沒有違反女童意願,辯詞不可採,依法判刑。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