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歌榜案 檢調要辦
黃帝穎
「中歌榜」是中國北京音樂廣播電臺的熱門節目,主辦單位以「霸王硬上弓」之姿對外宣佈,在臺北小巨蛋舉辦頒獎典禮,其獎項分爲「內地」、「港臺」兩組,臺灣地位被等同於中國香港,公然矮化我國主權。我國政府本應基於國家尊嚴與全民利益,駁回這項申請,但馬政府似乎與「中歌榜」主辦單位套好招,讓「中歌榜」有條件通過,其中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檢調應介入偵辦。
「中歌榜」在我國陸委會、文化部等單位尚未召開聯審會決定是否核可前,即逕自宣佈在臺舉辦,人民合理懷疑,馬政府官員與中國「中歌榜」主辦人員有「內神通外鬼」情事,否則「中歌榜」應不敢擅自發布在臺舉行,並果真取得許可。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是明文禁止規定,我國官員在聯審會決定是否核可前,私下同意或洽談「中歌榜」在臺舉辦,即屬「明知違背法令」。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及刑法第一三一條有關公務員圖利罪之規定,公務員針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並使之獲得利益,即成立圖利罪。中歌榜案,馬政府之核準,足認有官員明知違背法令,使「中歌榜」因而獲得在臺舉辦之利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檢調應儘速查明主管機關官員與「中歌榜」互動之相關情事。
●作者黃帝穎,律師,國立大學兼任講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