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鑽車縫遭2次檢舉開單 法官認「難認定違規事實」判撤銷
▲重機騎士遭檢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張慶輝攝)
臺北一名陳姓騎士2017年8月間騎重機行經環東大道時,遭到民衆檢舉「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此遭到開單,不過他認爲警方開單無憑無據,當下前後都沒有車輛,因此提出上訴,新北地院參照他所提供的採證光碟,認爲他當時至少保持一輛機車車身長度的距離,因此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陳姓騎士2017年9月14日及18日行駛在環東大道,遭民衆2次檢舉並附上影片,指稱他有「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的違規行爲,向南港分局檢舉,員警檢視照片後認定他違規,因此制單舉發,但他不服遭開單提起訴訟,他認爲歐洲有保障摩托車允許在高速公路塞車時行駛車道分割規定,是因爲摩托車沒有汽車車體的防護性,如果遭追撞容易受傷,因此鑽車縫減少了後方的碰撞。
陳姓騎士指出,而且環東大道屬於市區平面高架道路,並沒有不可同車道超車規定,但卻被以「未保持前、後距離」開立罰單,當下前後也沒有車輛,開立一張不明所以、爲罰而罰的荒謬罰單,更指責「全世界沒有一 個國家的摩托車騎士會因行駛車道分割而受到懲罰」,因此請求撤銷原處分。
新北地院參照陳姓騎士所提出的採證光碟,認爲他當時行駛在環東大道高架道路二車道間的白色車道線,除了前方有一臺大型重機外,其他車輛都是在該機車的兩側,從照片來看他至少保持一輛機車車身長度的距離,並沒有「未保持前後車距離」,陳姓騎士當時在車道線上是和其他車輛並行,並沒有「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違規事實,容有違誤,但是否有其他違規事實還需要認定,因此難以認定有違規事實,判決撤銷該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