腫瘤名醫「SM麻醉」殺大陸二奶 想回鍋從醫遭法官駁回
前和信醫院血液腫瘤科主治醫師黃麟傑外遇陸籍秦姓女子,2009年懷疑女方劈腿,跨海到對岸大連一所旅館,與秦女大玩SM,再以麻醉劑迷昏,用毛巾塞口,使對方窒息而死,2013被判刑11年定讞已入獄,事後他不滿遭廢止醫師證書,於獄中對衛福部興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駁回黃麟傑之訴訟。
黃麟傑當時已婚,於2007年間於大連市認識女服務生秦亞楠後展開追求,續匯款給秦女買房並贈送貴重物品,付出新臺幣數百萬元,但之後卻發現秦女另結新歡,因此心生恨意。
黃麟傑於2009年12月時,利用醫師之便,攜帶5瓶列爲第四級管制藥品的鎮靜劑「咪達唑侖」飛往對岸,迷昏秦女後以毛巾使其窒息死亡,再潛逃回國。黃男事後遭逮後辯稱,麻醉劑指事前戲助興,是因爲SM玩過頭才鬧出人命。
高等法院不採信黃嫌辯詞,依殺人罪,判處其11年徒刑定讞;另依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月。衛福部也以他違反《醫師法》,以管制藥品害人性命,廢止其醫師證書。
黃男提告衛服部主張,他並沒有以麻醉劑殺人之意,也沒有以欺瞞或強暴等方式,使被害人施用第4級毒品,而醫師法及醫師誓詞內容應僅限於醫師執行職務,與醫師私人生活無關,且他於腫瘤議題的臨牀及研究均學有專精,備受患者同僚及上司肯定,因「一時誤蹈法網」,已經負相關民刑事責任,並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實不需要再剝奪他的工作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黃男爲了遂行其殺害之行爲,先以欺瞞、強暴方式使被害人施用第四級毒品,再以私行拘禁方式限制秦女行動自由,進而使被害者窒息死亡,經判決確定,合乎醫師法第5條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之規定,因此不採信黃男所語,駁回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