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男輕女對她完全不聞問 怒訴免養這款老爸贏了

重男輕女對她完全不聞不問,婦人怒訴免養這款老爸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怒控父親阿國(均化名),當年她自幼住在外婆家,平時由外婆協助照顧,或是母親到菜市場工作時,將她帶在身旁就近照顧,父親重男輕因此對她幾乎不聞不問,有記憶以來幾乎未曾見過父親。不滿父親對她完全未盡過撫育教養責任,因此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控訴,1990年她還年僅5歲時,父親與母親發生爭執,父親竟然就對母親施暴,之後過沒多久父母親就離婚收場,她就由母親及外婆扶養至成年。而且在他們離婚後,她僅見過父親一次,親子關係早已名存實亡。

直到去(2024)年5月她接獲社會局通知,才知道父親的近況。因爲父親在她成年前無正當理由未曾盡任何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因此,聲請免除她對父親的扶養義務。而阿國對女兒所指控的情形並不爭執,並同意女兒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固有明文。

但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法官審酌,阿國在2023年所得總額僅11萬9108元,且目前除領有遺屬年金4049元外,並無其他收入,無法維持生活,堪認阿國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有受扶養之需要。但阿國在當年對女兒應負扶養義務,卻無正當理由未負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免除扶養義務,與法律規定相符,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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