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男受調查詢問竟偷走筆錄 辯稱:不慎誤拿
中市曾男到中機站受調查詢問,竟偷走筆錄初稿,並辯稱是誤拿,被判刑3月。(資料照片)
中市曾姓男子因違反銀行法案件,2021年4月到中機站接受調查詢問,竟偷走調查員製作的筆錄初稿,中市警方偵辦另案,同年9月間搜索曾的住處,意外發現並通報。曾辯稱,他因服藥精神恍惚,不慎順手「誤拿」,法官勘驗監視影像發現,他以藥袋遮掩再放入提袋,認定是「偷竊」,一審、二審均依妨害公務等罪判3月,全案確定。
39歲曾男是不動產營業員,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在2021年4月15日到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接受調查詢問,趁機偷走筆錄初稿。臺中市第五警分局同年9月29日因調查另案,搜索曾男的中市住處,意外查獲該筆錄初稿,全案由北機站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起訴。
曾男坦承帶走筆錄初稿,但否認偷竊,辯稱並非有意帶走,而是誤拿,當天做筆錄很久,他在過程中,有服用自律神經放鬆藥物,人很疲憊、精神不佳,直到回家打開包包才發現該筆錄初稿,他放進廢紙堆抽屜後,就沒再動過,並指稱,筆錄初稿並非正式筆錄,縱使偷竊應不違法。
法官勘驗詢問錄影畫面,曾男在下午4時55分從他右側的提袋拿出藥袋服藥,吃完藥後,竟將藥袋壓放在他左側的筆錄初稿上方,並一併收進提袋內。法官認爲,藥袋的形狀、大小與筆錄初稿差異很大,很難有誤認、誤取或不慎夾帶等可能性,且曾男發現後未主動通知或儘速歸還,長達5個月後才被查獲,認定爲「竊盜」。
法官認爲,筆錄初稿用於供被告確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存有偵查秘密,雖被告尚未簽名,但不可任意拿走,曾男以藥袋遮掩而將筆錄初稿一併取走、放入提袋的行爲,導致調查人員難以發現,顯然有隱匿舉動及犯意。
一審簡易庭依妨害公務及竊盜罪判刑3月,曾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駁回,維持原判,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