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協: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因其爲審計客戶提供審計以外的其他服務而影響審計收費
財聯社1月20日電,財政部近日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性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有關負責人就《獨立性準則》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問:《獨立性準則》有哪些亮點?
答:一是針對註冊會計師獨立性問題作出了系統全面的規範。《獨立性準則》中,既有原則性條款,又針對註冊會計師審計實務中通常遇到的影響獨立性情形作出了詳盡具體的規範,基本涵蓋了審計實務中影響獨立性的各種場景。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緊密結合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監管中發現的實際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例如,針對由會計師事務所代審計客戶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附註等情況,作出了嚴格禁止性規定。又如,針對或有收費現象,明確禁止以或有收費方式提供審計服務,避免損害審計獨立性。
三是注重準則中國化,立足我國國情,以我爲主體現中國特色,某些條款比國際守則更加嚴格,同時在國際守則基礎上增加了部分條款。例如,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寫作體例對國際守則的篇章結構進行調整,更加符合我國語言習慣。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和文化傳統對近親屬的範圍進行調整,使相關條款更加適合我國國情。再如,針對公衆利益實體審計業務中關鍵審計合夥人輪換的情形,規定項目合夥人在輪換前的任職期累計不得超過五年,比國際守則中的七年更加嚴格,並且將第二簽字註冊會計師視同項目合夥人執行輪換規定,與我國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相符,體現了中國特色。針對會計師事務所爲某一公衆利益實體審計客戶連續執行審計業務的時間達到十年或以上的情形,要求在會計師事務所層面採取防範措施,這是在國際守則基礎上新增的條款,體現了我國對有關情況的重視。
四是拓展了公衆利益實體的範圍並強化了相關規定。明確將公開交易實體、以吸收公衆存款爲主要職能的實體、以向公衆提供保險作爲主要職能的實體、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等涉及廣泛公衆利益的實體納入公衆利益實體的範圍,體現了註冊會計師行業維護公衆利益的要求。明確了對公衆利益實體審計客戶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時,需要遵循更高的獨立性要求,且應當公開披露。
五是針對審計收費的各種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因其爲審計客戶提供審計以外的其他服務而影響審計收費。針對或有收費、逾期收費、收費過度依賴個別審計客戶等實務中的常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針對公衆利益實體的審計,要求會計師事務所與客戶治理層溝通收費相關信息,以進一步提高治理層對審計收費和獨立性問題的關注,有助於更好地發揮治理層的作用。
六是針對會計師事務所爲審計客戶提供非鑑證服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爲公衆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可能因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非鑑證服務。明確向公衆利益實體審計客戶提供非鑑證服務需要與客戶治理層溝通並獲得其允許。針對會計和記賬服務、評估服務、稅務服務、內部審計服務、信息系統服務等實務中常見的非鑑證服務類型分別作出了詳盡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