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開徵酒捐 酗酒救健保?

臺灣是否開徵「酒捐」,用作癌症新藥開發與健保補充財源?圖爲日本明治神宮奉納用酒樽牆/作者auntmasako取自Wikimedia Commons

「徵稅的權力就是破壞的權力。」(馬歇爾首席大法官.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

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並未授權政府得以酒品爲標的,開徵「健康福利捐」;若逕行徵收「酒捐」,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與第19條租稅法定主義之規定。

賴清德總統「健康臺灣」的政見,以在民國119年降低癌症死亡人數三分之一爲目標,並提出「百億癌症新藥基金」的構想,作爲落實政見的政策工具;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長於日前表示,健保法中有個還未開徵的收入酒捐,可作爲癌藥基金的新收入;消息傳出,衆論齗齗。包括「臺灣公共衛生學會」在內的9大醫界團體,隨即發佈聯合聲明表態支持酒捐;諸色人等—社羣、好事者、路過鄉民……議論紛紛,揚揚沸沸。

滑稽的是,健保法授權政府開徵酒捐的條款,早在13年前就已經刪除。

民國84年3月1日全民健保開辦,當時健保法第64條,確實有政府「得開徵」菸酒社會健康保險附加捐,將收入提列爲健保安全準備之規定;民國94年4月29日健保法修正時,仍有「得開徵」之授權,但略作文字調整,將「菸酒社會健康保險附加捐」改爲「菸酒健康福利捐」。

然,現行有補充保費設計之「健保2.0」,系根據民國100年1月4日修正之新法;全文104條文中,僅在第76條提及健康福利捐。根據該條文,健保安全準備金之各種財源,包括有政府「已開徵」之煙、酒健康福利捐,但法條並未授權政府「得開徵」煙、酒健康福利捐。

目前我國健康福利捐僅針對煙品開徵,法源依據原本爲菸酒稅法,後改爲菸害防制條例。爲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煙品與各種酒類產品,自民國91年1月1日起,從「專賣」改採「課稅制」;當時菸酒稅法之〈附則〉中,即有煙品另徵健康福利捐之規定。民國96年7月11日菸害防制法修正公佈,煙捐由菸酒稅法移列至菸害防制法,並於98年6月1日施行;同年12月11日菸酒稅法修正,刪除原〈附則〉中有關煙捐之規定,於是煙捐與煙稅正式分家。

有關以酒類產品爲標的,開徵健康福利捐之討論,則一直停留在構想階段。最早在民國99年,有立委提案酒害防制條例草案與酒害防制法草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當時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乃有「酒害防制法初稿」說明;後續在民國101年與108年,也都有立委提案酒品危害防制法草案,倡議政府開徵酒品健康福利捐。但上述所有立委提案,都停在一讀會階段,並未進入初審;至於行政院版草案,則根本不存在。

健保署長當然不會不清楚法律的更迭發展,但發言必須更爲謹慎;其所稱之健保法中,有個還未開徵的收入「酒捐」,可作爲癌藥基金的財源,必然會造成媒體報導與各界解讀之訛誤。

值得進一步推敲的是,根據衛福部組織分工,對於癌症之防治爲國民健康署業務,今健保署長卻越爼代庖提出「百億癌症新藥基金」的財務規畫,難道不知避開執掌衝突的行政倫理困境?又,癌症新藥之開發,與開徵酒捐挹注健保財源之關聯何在?在「抽菸救健保」、「吸菸支持長照」後,難道要國人「酗酒救健保」?種種蹊蹺,礙於本文篇幅,且待另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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