賺世界的錢回臺安啦!資金匯回專法 稅務5大疑問一次搞定

臺商海外所賺的錢循專法回臺投資免擔心,並不會被稅局查稅。(圖/pixabay)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自今年8月15日上路,已經接獲不少臺商詢問,其中不乏上市櫃公司的經理人偕同會計師到國稅局詢問相關的申請細節,顯見許多臺商期望藉由資金匯回專法上路期間,將海外的資金匯回臺灣

國稅局表示,許多納稅義務人最爲擔心還是這次透過專法未來是否會被成爲國稅局查稅的手段之一,但是國稅局強調,企業循專法回臺並不會作爲查稅的方式,請臺商們安心回臺。對於,臺商對於資金匯回集相關的稅務問題,南區國稅局彙整最常詢問的前五大問題供納稅義務人蔘考。

一,資金專法適用範圍:只要是個人自境外匯回的資金、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如持股20%以上、納入合併報表或採權益法處理等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的投資收益

二,資金專法稅率:首年是自今(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申請並於覈准,並在期限內匯回者,適用稅率爲8%、第2年則自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稅率爲10%。匯回資金如從事實質投資,並取得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可申請退還半數稅款,實質稅率降至4%或5%。

三,申請程序:個人或營利事業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可先向指定受理銀行洽妥洗錢及資恐防制審查文件,向戶籍或登記地國 稅局提出申請,由國稅局及指定受理銀行聯合審查通過,再至受理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專戶,並存入該專戶中。

四,匯回資金的運用限制:匯回資金扣除稅款後存放於專戶,可用於實質投資,且無比例限制,須於匯回之日起1年內向經濟部提出投資計劃並按投資期程提領資金。

依專法規定,匯回資金在25%限額內從事金融投資;5%限額內可自由運用,但是不得 購置不動產或REITs、REATs。會計師解釋,循專法匯回的資金可以將資金拿來建設廠房,但是不能夠購買建廠土地。其餘未準提取運用資金,應於專戶內存放5年,自第6年起分3年各提取1/3。

▲資金匯回專法優惠稅率只實施兩年,臺商要好好把握機會。(圖/pakutaso、示意圖

五,最爲外界關心,是優惠不得重複適用範圍: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資金匯回專法第14條規定,循專法匯回資金享有實質稅率4%、5%的租稅優惠,則不得與產創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第10條之1「智慧機械及5G支出投資抵減」及第23條之2「天使投資 人投資抵減」等租稅優惠並用。

至於產創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稅基減除」、第23條之1「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透視課稅」,因與資金專法優惠目的客體不同,可一併適用。

爲便利納稅人查詢,國稅局也網路上建置「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設置問答集等,隨時滾動更新問題,並提供專人諮詢窗口,協助想要返鄉投資的臺商在評估時能有最正確資訊。南區國稅局表示,臺商把握專法2年期限,享受優惠稅率、掌握投資契機,讓境外資金使用效益稅負均達最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