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拉法葉案巨額孳息 最高法院再裁準沒收4.29億美元確定

拉法葉購艦弊案喧騰一時,前特偵組聲請沒收已故軍火商汪傳浦藏於海外的犯罪所得,最高法院3年已裁準沒收本金4億8719萬美元;孳息部分,更二審去年7月裁準沒收4億2958萬美元,以及各扣押帳戶最新現值的日後至執行爲止孳息,最高法院駁回抗告而確定。

2001年起,我國透過司法互助向歐洲各國請求凍結汪傳浦家族海外資產,去年2月自列支敦斯登取回1103萬美元,同年7月11日瑞士也將汪家不法所得1億3804萬美元匯入臺北地檢署專戶。

汪傳浦和海軍前上校郭力恆在我國向法國湯姆笙公司採購拉法葉艦案中收取回扣,郭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5年,併科罰金2億元定讞,已假釋出獄;汪傳浦因在尹清楓命案發生不久即出境遭通緝,2015年在倫敦因病死亡,刑事獲判公訴不受理。

2016年刑法沒收新制上路,檢方對汪傳浦妻子葉秀貞與四名子女、設立的公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金部分扣除郭力恆已被執行的犯罪所得2875萬美元后,共計聲請沒收4億8719萬美元,此外還有鉅額孳息。汪的海外帳戶大部分集中在瑞士、列支敦斯登和盧森堡3國。

最高法院2019年裁定沒收本金3億1253萬美元確定,2021年7月再裁定準許檢方沒收本金1億7465萬美元,但孳息部分撤銷發回更裁。高院更二審開庭時,汪家律師則認爲檢方的資料令人眼花撩亂、資料不完整,再三強調孳息不是刑事確定判決的範圍。

檢方則認爲汪家人帳戶有孳息、信託投資股利、債券利息,扣押前帳戶本金確有間接利得產生,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沒收本金,汪家人未履行歸還犯罪所得佣金義務,仍持續收孳息。

高院更二審審理後,去年7月判準沒收孳息4億2958萬美元,以及各扣押帳戶最新現值之日後至執行爲止的孳息,案件抗告至第三審,最高法院駁回再抗告,全案確定。

【中央社 臺北21日電】

拉法葉艦案,汪傳浦家人被法院沒收本金4億餘美元確定,孳息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去年裁準沒收孳息4億2958萬8279.18美元。汪家人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抗告確定。

全案緣於,前特偵組於民國105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上路首日追討拉法葉艦案的犯罪所得,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已故軍火商汪傳浦的妻子葉秀貞、4名子女及3家境外公司資產,本金與孳息共9.6億餘美元。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沒收汪傳浦家人9億14萬餘美元,但汪家於巴哈馬等9國銀行帳戶孳息5300萬餘美元,因司法沒有互助,予以駁回。臺北地檢署與葉秀貞等人均不服裁定,向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二審裁定,此案犯罪所得包括本金及孳息共9億5332萬4920.60美元(約新臺幣286億餘元),應予沒收,雙方均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裁定,本金4億8719萬2808.72美元,其中3億1253萬9913.44美元沒收確定,剩餘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及4億8719萬2808.72美元孳息,發回高院更裁。

高院更一審認定,孳息應從106年計算,金額爲3億4609萬5750.55美元,並認爲沒收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無誤,2個金額相加,准許檢察官聲請沒收本金加孳息5億2074萬8645.83美元(約新臺幣145億餘元)。葉秀貞等人不服裁定,再提抗告。

最高法院裁定,原裁定關於孳息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裁;原裁定裁準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部分,抗告駁回確定。最高法院總計裁準追討犯罪所得本金4億8719萬2808.72美元(約新臺幣135億餘元)確定。

高院更二審去年7月間裁定,就檢察官聲請沒收本息5億2074萬8645.83美元(約新臺幣145億餘元)爲審理範圍,孳息應從106年計算,並准許檢察官聲請沒收4億2958萬8279.18美元,及各扣押帳戶的最後現值至執行日爲止所產生的孳息(約新臺幣134億餘元)。

汪家人不服裁定,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爲,原裁定認事用法無違誤,汪家人抗告無理由,今天駁回抗告確定。

另外,列支敦士登去年2月間匯回第1筆汪家海外不法所得1103萬多餘美元,約新臺幣3.3億元;瑞士則於去年7月匯回第2筆海外不法所得1億1804萬餘美元,約新臺幣43億元,款項將匯入臺北地檢署,由北檢執行後續沒收。

瑞士匯還拉法葉案已故軍火商汪傳浦。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