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經營按摩 免徵營業稅

按摩業經營樣態各有區別財政部表示,自宅設立按摩室提供按摩服務,雖提供按摩勞務並收取價金,但無聘僱員工、亦無銷售貨物或其他勞務,非屬營業課稅範圍,可免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屢有民衆詢問按摩業課徵營業稅相關問題,因按摩業經營態樣各有區別,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或是否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依不同態樣而有所不同,故財政部舉以下三個例子說明。

首先,甲君熟諳按摩技法,除應顧客召喚外出,亦在自宅提供按摩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甲君可歸屬爲「以技藝自力營生之人」,雖提供按摩勞務並收取價金,但因無僱請員工,亦無銷售貨物或其他勞務(如銷售痠痛貼布、提供美容美體服務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其次,乙君本身爲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視覺功能障礙者,爲增加視障人士就業機會出資成立按摩中心,除購買按摩設備器具外,並僱請其他視覺功能障礙者,於固定場所提供按摩服務收取服務費。

國稅局說,乙君於該按摩中心開始營業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經覈定免用統一發票,並以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則按每月查定銷售額,適用1%稅率,每3個月發單通知繳納營業稅。

最後,明眼人丙君爲擴大經營按摩事業,出資成立B按摩養生館,並聘請其他明眼人,於固定營業場所提供按摩服務並收費,該按摩養生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經依其營業規模覈定使用統一發票,應於銷售按摩勞務時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