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有沒有可能兼行政院長?
自韓先生揭示:有沒有可能總統兼行政院長?無疑打開了我國憲法長期以來權責不符的憲政潘朵拉盒子。權責相符的設計簡單,能否拋棄堅持五權體制、如何解決選舉產生總統卻讓總統虛位,以及作爲最高行政首長並與國會共同形成政府運作的行政院長,但只能是總統執行長等諸般矛盾,則是政治艱難的決定。
總統有沒有可能兼行政院長?其實是憲法體制與憲法教科書的ABC。
首先,憲政體制分機關置人員,本就在制度與功能職掌,各司其職、各備功能和職責。各居本職,善盡本份,並與其他憲政機關與職位,共構監督與協力關係,是憲制的原則。憲政職位容許兼職,卻是運作歷史的唐突例外。歷史的突兀,避之惟恐不及,又豈有合憲化的可能?更何況,如果有制度性地兼任的必要性,乾脆合併成一個職位即可,又何待制度性兼任呢?
其次則是「總統兼行政院長」,此二者職務的兼任有無衝突窒礙問題?
釋字第419號解釋,曾就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長問題,明示:「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
在當年國家憲政氛圍下,就此敏感憲政爭議,「未盡相符」已屬婉轉但嚴肅的指責。副總統與行政院長二職位「尚且」不得兼任,然則總統如何?
由總統與行政院長的關係觀之,憲法第三十七條(「總統依法公佈法律,發佈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第五十七條(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負責)、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總統爲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佈緊急命令,爲必要之處置)、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等相關規定,總統與行政院院長間,系處於既制衡又補充的關係,總統對於行政院長職位,不只不似副總統憲法未予禁止,而是根本解釋上:絕對不能兼任行政院院長,毫無寬鬆解釋空間餘裕。
憲政體制,影響國家至深且巨,作爲國家最高領導人,對於憲制的構想與發言尤其非比尋常,毀亂憲政制度,常在不經意間,更應謹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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