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專法6/27上路 提前終止租約「要有證明」

▲「租賃專法」將於6月27日上路,明訂出租人承租人要求提前終止租約時,應提出證明作爲認定依據。(圖/崔媽媽基金會提供)記者葉佳華臺北報導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管理條例》(簡稱租賃專法)將於6月27日實施上路,爲了更加健全租屋市場及保障當事人權益內政部日前通過「施行細則」,明確規範出租人或承租人要求提前終止租約時,應提出證明作爲認定依據。

內政部表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共32條,其中,爲了避免出租人或承租人濫用租賃條例得提前終止租約之規定,施行細則明定不論房東或房客想提前終止,都必須要提出法定終止租約要件

例如明定出租人因重新建築而提前終止租約,應提出「拆除執照」或依建築法規定「免請領拆除執照證明」據以認定達法定終止租約要件;另外承租人若以有長期療養需要爲由而提前終止租約,則應提出立案醫療機構開立「療養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以作爲依據。

另外,爲了鼓勵房東釋出閒置住宅提供租賃使用,若房東委託專業經營管理1年以上則享有租稅優惠規定,包括租賃契約及委託服務業契約皆應達到1年以上;而每屋享租金所得稅優惠的認定基準,則以戶政機關編釘的每一個別門牌認定,無門牌則以房屋稅籍登載範圍認定。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經總統英文於去(2017)年12月27日公佈,將在今年6月27日施行,內政部表示,這次通過施行細則爲第1個發佈的子法,近期將陸續發佈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以利租賃專業服務制度順利運行。▼房東與房客示意圖。(圖/記者葉佳華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