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開徵!個人獲利逾300萬課20%證所稅
財政部長劉憶如12日晚間宣佈,預定自102年度開徵證所稅,個人部分將修正所得稅法,採分離課稅、合併申報,未來只要個人資本所得超過300萬元就要課稅,稅率爲20%;營利事業部分則維持最低稅負制,但扣除額從原本的200萬元調整爲50萬元,並調高稅率爲12%~15%。
個人部分的課稅標的共有四項,分別爲:(1)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2)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3) 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4) 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及選擇權。
未來上述有價證券、期貨及選擇權全年交易所得超過300萬元者,均需申報。如有交易損失,爲保留於以後3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也得申報。另外,爲了鼓勵民衆長期投資,凡是持有股票超過5年者,課稅減半。
營利事業部分的課稅標的仍維持現行有價證券及期貨、選擇權之課稅項目。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就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扣除額則從原本的200萬元調整爲50萬元;稅率部分則由現行稅率10%提高爲12%,法定稅率由10%~12%修正爲12%~15%。
證券及期貨、選擇權之交易損失得於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5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持有股票滿5年以上者,以交易所得之半數爲當年度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