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7月1日商業事件審理法將上路 司法院全面部署

圖左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及發言人張永宏說明司法院針對商事法實施狀況林偉信

司法院明年7月1日將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以往的董事會決議經營問題,未來都將由商業法院專責審理,司法院全面部屬研擬相關法令的增訂與修正、商業法官及商業調查官之遴選及研習及商業調解委員之遴聘及培訓制度之建置等

今年1月15日通過立法的商業事件審理法,規範未來將設置專業法院、律師強制代理科技運用、 調解前置程序當事人查詢制度、引進專家證人秘密保持命令等七 大重點,且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可訂立仲裁協議,但實施日期由司法院訂定。

未來上市公司董事長如果在股東會上決議,要求增資 成立子公司,持有股票的股東若想撤銷該決議,且訴訟金額逾億元, 可適用新法在進入訴訟程序前,先由商業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調查程序不公開、商業調查委員應保守秘密,調解不成則進入審理 程序;審理過程中可聲請專家證人提出專業意見,過程中雙方有提付 仲裁的合意,可以停止訴訟程序提付仲裁;商業法院判決後如果不服 ,當事人可向最高法院提上訴。

司法院也規劃專業人員之遴選、改任、借調與研習,明年3月底前完成辦理商業專業法官培訓、商業調查官遴選及借調程序,同年5月完成商業法官遷調改任及辦理商業調查官培訓;商業調解委員明年3月前由法院完成相關遴選作業,並於同年5月初辦理商業調解委員培訓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