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人判決有罪 國道警涉貪案二審將於八月宣判
▲國道警察分隊長王國孝等人涉嫌以通訊軟體將臨檢勤務泄露給運輸業者被有罪,上訴二審辯論終結,8月底宣判。(圖/取自NPA署長室臉書)
104年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國道警察集體涉貪案14人有罪,經上訴後二審辯論終結,將在今年8月底宣判。
國道警察五隊田寮分隊長王國孝等人在101年至102年期間涉嫌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臨檢勤務泄露給運輸業者,讓業者陳明海等人得以躲避查緝,使業者得以免繳數十萬元罰鍰。
一審判決指出,被告警察等平日執行國道公路公共設施安全維護、違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稽查取締等,卻因受運輸業者請託即對超載等違規行爲不予舉發。高雄地方法院在104年的103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宣判16人中的14人判決有罪。
針對貪污部份,《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爲,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而根據同法第7條: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下第4條中前者的情形,會加重刑期二分之一,針對涉案警察,高雄地院以此作爲有罪判決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