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華視老員工任評委出狀況遭解僱 二審逆轉判

圖爲中華電視公司。(資料照/陳俊吉攝)

在華視任職28年的賴姓美術指導,前年被公司指派擔任採購公開招標案評選委員,公司以賴與廠商私下聯絡爲由開除,賴提訴訟,一審敗訴,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華視不符合合解僱之最後手段性原則,逆轉改判賴與華視的傭關係存在。可上訴。

賴姓員工提告主張,1993年6月16日起受僱於華視,擔任資深美術指導、月資8萬元,2021年自己受指定擔任臺語頻道節目製作「音樂綜藝」採購公開招標案評選委員,但華視以其擔任標案之評選委員時,行爲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爲由,終止係爭勞動契約。

賴表示,自己是首次擔任評選委員,不諳規則,雖在評選會議結束前,回覆標案投標廠商映畫公司在場代表人的私訊,但當時評選委員已評分完畢,不影響評選之結果,華視2021年的解僱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不生終止之效力,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

臺北地院一審駁回賴的訴訟,但高院二審認爲,賴任職近28年才初次擔任評選委員,也是初次遭華視懲戒,然擔任評選委員本非賴常任性之工作,非其職務範圍,華視可不繼續指派其擔任標案之評選委員,或以申誡、小過、大過等懲戒。

高院指出,華視對於同因標案程序瑕疵致廢標的另名員工給予申誡處分,可見仍有其他懲戒方法可施,故認尚未至最後、無法迴避、不得已之手段,華視對賴之初犯行爲,做成解僱之決定,不符合解僱之最後手段性原則,判決僱傭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