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遭控輪流性侵陪酒女重判7年10個月 更一審逆轉全無罪
吳姓男子及梁姓男子遭檢方起訴指控,在2016年輪流性侵一名前往陪酒的女子,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爲無法證明2人犯罪,逆轉改判無罪(示意圖,達志影像)
吳姓男子及梁姓男子遭檢方起訴指控,在2016年輪流性侵一名前往陪酒的女子,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將吳及樑各依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10月,但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爲無法證明2人犯罪,逆轉改判無罪,可上訴。
檢察官起訴指控,吳姓男子及梁姓男子在2016年11月16日晚間,在吳男位於新北市蘆洲區住處,與友人聚會飲酒時,聯絡酒店安排一名女子前往陪酒,隔天凌晨吳、樑及2名小弟先後對她強制性交行爲得逞。
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爲,被害女子雖於離開吳男住處後,向酒店人員指稱其在陪酒期間,遭被告吳、樑及在場6、7名男子輪流性侵,但她指述之經過情形差異甚大,且無較爲一致之說法。
更一審指出,吳男及其他在場4名男子之DNA檢驗結果,除吳供稱在遊戲過程中,經同意親吻她之胸部外,難認定其等有被害人所指之輪流強制性交行爲,檢察官並對已經查明身分之其他在場男子爲不起訴處分,因無法證明吳及樑犯罪,改判無罪。檢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