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警開槍打死嫌僅2無罪 基層反彈「要出事才能開嗎?」

警方往往爲了制伏嫌犯開槍,但嫌犯死後卻又遭控「用槍時機過當」。(圖/畫面翻攝NPA署長室)

記者中嶽臺北報導

全臺有超過6萬8千名警力,但每每發生警方開槍事件,都會遭到質疑「他只是逃逸,怎麼就被打死」、「可以打他的腳就好了」等「用槍時機」,但有基層警員反彈,當有路人、警員自身受到生命安危時,「難道警員就不能開槍嗎?」

臺灣近10年來發生6起警察開槍打死人的案件,但是2案獲判無罪、不起訴,但另外4起均遭起訴判刑,此舉引發基層警員一陣譁然,有警員質疑「當面臨危害時,難道就不能開槍自保嗎,真的要等到有人受傷、死亡才能開槍?」

針對楊梅分局劉姓警員開槍打死羅姓竊盜通緝犯一事,當時對方拒絕盤查,爲了防止嫌犯衝撞逃逸危害更多人,當下判斷開槍制止行爲,但不幸造成羅姓通緝犯中彈身亡,檢方卻認爲,劉姓警員在沒有能力擔保不會誤射的情況下「根本應該放棄開槍」,將劉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基層員警透露,有時候現場狀況判斷就是要制止,否則會擴大民衆、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危。(圖/畫面翻攝NPA署長室)

但基層警員反彈,「難道真的要撞到人」、「有人中槍」纔可以開槍反擊嗎?當每次在外面巡邏,遇到許多不同狀況,在案件發生過程可能只是瞬間幾秒,但是卻要判斷10種以上不同狀況,有時候當下自身生命財產可能受到安危,或者有路人可能受到危害,開槍就是勢在必行的一個選擇。

有警員表示,一次在外巡邏,遇到民衆報案被「追殺」,隨即通報警網支援展開攔截圍捕,但是該車卻一路狂奔,無視於紅路燈號誌,沿途衝撞10多臺車輛,最後自撞路邊停下,爲了避免有民衆再度受到波及,當下也只能開槍制止對方,但也不幸打中嫌犯大腿

警員感嘆,每次因爲用槍時機衍生出社會輿論,但現場狀況瞬息萬變,會遇到甚麼種況、甚麼人真的很難掌握,沒有人知道下一秒會發生甚麼事,在生死存亡之際,也只能選擇以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