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開槍斃犯嫌二審仍無罪 高院:因子彈轉彎折射

▲開槍擊斃犯嫌的員警張景義,二審仍無罪。(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萬華分局警備隊員警張景義,2013年8月間追捕開車逃逸的黎姓竊賊,並開槍射擊車輛,卻意外擊中竊賊,造成黎男送醫不治。張員被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一審無罪,檢方上訴二審,高院26日宣判,高院認爲張員當時涉及副駕擋風玻璃,但因玻璃材質特殊,子彈折射轉彎打死死者,所以張員不具有過失,仍判處無罪。依《速審法規定,幾乎無罪確定。

對於二審無罪,張景義表示非常高興,對於執法人員使用槍枝受到高院法官肯定,非常欣慰。但他仍擔心檢察官掌握微乎其微的機會上訴,讓案件翻盤。另外他表示,目前仍從事警職,未來如果遇到類似的狀況影響自身、公衆安全,得使用警械時,他仍會使用槍枝,保護民衆與自身的安全。

本案發生於2013年8月13日晚間,黎姓竊賊拒絕接受警方盤查,隨即飛車新北市逃進臺北市西門町鬧區,沿途不但撞倒民衆機車,還差點撞傷路人,但始終沒有停車。當時正在執行勤務的張員,獲報後加入圍捕行列黎嫌撞上中華路人行道上的矮柱,車輛停住,但黎嫌隨即重踩油門,打算倒車逃逸。張員呼喝黎嫌下車,並朝轎車連開2槍,但其中1槍射中黎嫌腹部,送醫後5分鐘不治死亡。

一審判決張員無罪,檢方上訴二審,並提出桃園警員葉驥擊斃倒車逃犯,遭判刑6月定讞的案例,要求高院改判有罪。但高院審酌後,認爲張員當時第1槍射擊輪胎、第2槍則對副駕駛座檔方玻璃開槍,而根據鑑定報告結果,因爲檔風玻璃材質特殊,第2槍子彈竟然折射轉彎,射進黎嫌腹部,造成死亡結果。因此高院認爲張員主觀上並無預見可能性,沒有過失。

另外高院也認爲,死者當時撞上西門町中華路人行道,熙來攘往、人潮衆多,且死者又重踩油門後退,隨時有可能撞上路人、造成死傷,客觀上已經構成刑法「致生危害公衆往來安全罪」的被告。因此在無其他方法阻止死者的狀況下,張員開槍具合法性,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