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度佔用西門徒步區勸募挨罰 愛狗女反控警方「違憲」

西門行人徒步區。(本報系資料照)

蕭姓女子5月間峨嵋街西門町行人徒步區勸募流浪狗照護公益基金,7度遭北市萬華分局漢中派出所告發,蕭女事後以警方告發違憲、牴觸憲法等情新北地院提出行政訴訟,但法院審理認爲蕭女誤解法令,判決應支付7張罰單共1萬500元罰鍰,並負擔300元訴訟費用

蕭女先後於今年5月1日、5月16日、5月20日、5月23日、5月26日、5月27日及5月30日晚間,在臺北市峨嵋街西門町行人徒步區辦理流浪狗照護公益勸募活動,因有「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等違規事實,遭漢中所7度獲報稽查開單告發,共罰1萬500元。

蕭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她表示自己長期爲流浪動物生命權討公道,爲弱勢族羣權益,且在當地勸募流浪動物經費長達7年,且集會遊行是憲法賦予權利,不得任意剝奪。

蕭女強調,員警開單告發的依據爲臺北市文化局「西門徒步區街頭藝人管理辨法」,位階遠遠低於憲法,地方政府行政命令不可牴觸法律;另執勤員警到活動現場慣例第一句話:「你們有沒有向文化局申請?」,當聽到的答案是「我們無須向主管單位申請」,二話不說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告發。

蕭女強調,警方做法違法,他爲維護憲法所賦予權益,提出行政訴訟討回公理正義

警方則指出,蕭女7度佔用行人徒步區道路進行流浪狗公益勸募活動,影響行人通行,當場告知該處爲西門町行人徒步區,如無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文件與道路臨時使用文件,不可違規佔用道路,惟蕭女不願離去且無法提出相關文件,員警纔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新北地院審理認爲,蕭女勸募時擺放了小狗籠、箱子塑膠椅、草蓆告示牌礦泉水、動物照片物品,佔據將近道路寬度之三分之一範圍,倘若有人慾自店家門口騎樓內往西門町行人徒步區前行,僅能繞過蕭女擺放物品範圍,無法逕自步行穿越而過,確有「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之違規事實。

新北地院說明,蕭女聲稱合法申請勸募,但實際上申請人並不是她;爲動物勸募基金即使無須申請集會遊行,也不等同取得道路使用權,況且臺北市文化局制定的「西門徒步區街頭藝人管理辨法」及「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舉辦臨時活動申請須知」均符合地方制度法規定,並未違憲,蕭女顯有誤會,審結後判決蕭女應支付1萬500元罰鍰,並應負擔300元訴訟費用。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