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槓水費單」誣指建商不付541元 臺中資深警官判刑4月

▲警官涉誣告建設公司,彰化地院一審判刑4月。(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臺中市1名林姓警官,4年前在老家土地合建5間透天厝,約定施工期間的水費先由林妻的戶頭扣繳墊付,再由建設公司支付,但林疑因對方匯款3020元水費太慢,故意不將先前的水費通知單寄給對方,再以對方拒付541元水費爲由,控告對方詐欺,建商詐欺獲不起訴處分後反控林誣告,法院日前審結宣判,依誣告罪判林有期徒刑4月,全案可上訴。

依據判決書內容指出,該名警官爲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畢業,從警已30年,歷任各派出所所長及偵查隊長等警官職務,2020年家族與某建設公司合建透天厝販售,原規畫4戶後來改建成5戶,原先協議設定抵押行庫後,取得房地貸款,兩造同意優先清償工程融資貸款,但去年4月完工後卻因金額衍生民事糾紛提告。

雙方協議施工期間的水費由建設公司支付,但先由林妻的戶頭扣繳墊付,林傳給建設公司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之自來水繳費證明共3020元后,對方不到一星期隨即匯款,但林認爲對方延遲匯款,之前另2筆共541元的水費,卻沒有交給對方,反而到分駐所報警,指對方延遲付款造成夫妻失和,告對方詐取,檢方調查後不起訴處分。

建設公司收到不起訴處分,對警官提告「誣告」,法官審酌,被告從警30餘年,對刑事學養及歷練均豐富,應知悉建設公司並無施以任何詐術,僅因支付3020元水費之速度不如其預期,即心懷不滿,竟意圖使告訴人、被害人受刑事處分,使國家機關無端發動偵查,耗費訴訟資源,因此判處4月徒刑。

臺中警方表示,有關林姓員警因個人房屋改建工程糾紛,進而衍生雙方互控詐欺、誣告案,經詢據林員表示,本案系雙方因房屋改建工程衍生新臺幣360餘萬元債務糾紛,現雙方就民事紛爭部分仍於告訴中,至於有關所涉刑法誣告部分,林員亦將於判決送達後提出上訴,以維自身權益。未來將視相關案件偵審結果,秉持毋枉毋縱立場,依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