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中心生輔員9度猥褻少年 判賠20萬元

練姓生輔員對被安置的少年9度強制猥褻,臺北地院判賠20萬元。(黃捷攝)

天主教福利附設新北市安置中心的前生活輔導員練姓男子,對至少4名少年摸下體猥褻,行徑猶如臺版熔爐」。其中1名被害少年遭9度揉捏陰囊,與其父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北地院判練男應賠父子倆共20萬元,可上訴。

練男自2015年4月起擔任生活輔導員,利用監督教養弱勢少年的權勢,對4名少年強制猥褻,犯行包括利用少年看恐怖片、夜晚害怕要求同睡的機會,把手伸進衣內摸胸、大腿臀部生殖器,或在值班室客庭餐桌曬衣間等處壓制少年,強行脫褲拉扯、揉捏陰囊。

一審北院刑庭認定練男犯15次強制猥褻,判刑4年10月;二審高等法院改認定犯6次強制猥褻,判刑4年,可上訴。

提起本件民事訴訟的17歲少年及其父親主張案發時少年僅13歲,有過動症問題,2016年8月間因案被安置,練男負責接送少年上下學,並管理生活起居,卻在同年12月至隔年10月間9度強制猥褻,故請求各35萬元、總共70萬元精神慰撫金。

練男抗辯,刑案審理時,少年說詞反覆、前後不一,且在生活中曾有竊盜、說謊紀錄。少年自稱有大力反抗,卻沒有因此受傷,且應該對他有戒心,怎可能讓他一再得逞,指控有諸多不合理之處。此外,少年父親已喪失監護權,父子倆並無親情倫理及生活扶持的身分關係,不能求償。

北院民庭依刑事一審判決結果認定練男犯行,而少年父親因入監服刑,監護權改由姨婆擔任,纔會喪失監護權,父親曾親自陪同少年開庭,難認已無感情關係,故認定父子倆均得求償。由於少年已受領犯罪被害人補償金25萬元,故判賠10萬元;另父親在少年受害後,精神備受煎熬,也判賠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