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導體工程師當替代役!出勤車禍重傷2年...求償1322萬 國賠403萬

▲一名洪姓替代役於消防隊服役,出勤時卻遇到車禍,請求千萬國賠,法院判理賠403萬。(圖/記者許權毅攝)

記者許權毅/臺中報導

一名洪姓半導體工程師於替代役期間於臺中市消防局溪男分隊服務,2022年出勤時,消防車自撞電線杆,導致洪男骨盆骨折。洪男與家屬依據看護費、工作薪資損失以及精神賠償等,總計求償1322萬餘元。臺中地院則判中市消防局應賠償403萬餘元,可上訴。

洪男主張,他2021年於臺中市消防局溪南分隊服替代役,隔年1月17日,由分隊蔡姓隊員搭載他駕駛消防車出勤,卻在霧峰區發生自撞電線杆車禍,導致洪受有閉鎖性髖脫臼、骨盆骨折、頭部與右下肢擦挫傷、胸椎第11節壓迫性骨折、步行障礙等情況。

洪男列出損失包含,醫療費用32萬餘元、644天看護費161萬元、就診車資3萬9940元。洪男原在某半導體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月薪4萬600元,兼職汽車貼膜工作,月薪3萬元,依勞動力減損比例17%計算,事發至康復期間請求165萬6747元薪資損失,直至法定退休年齡65歲,請求502萬5914元薪損。

洪男父母認爲須永久照護洪男,且兒子損害無法回覆,身體髮膚受有同感苦痛,飽受身體與精神勞苦,分別請求150萬元精神慰撫金。綜上,洪男與父母請求國賠計1322萬7673元。

臺中市消防局則認爲,洪男已經領過強制險理賠、役政署給付醫療費,另有慰問金總共43萬2215元,當中如貼膜工作之薪資,僅有不明對話紀錄佐證,無法證明。洪父母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也認爲父母求償不符合民法規定。

臺中地院審酌,洪男因執勤時致生事故,求償有理由,經鑑定勞動力損失17%,考量洪男碩士肄業,曾擔任工程師,精神慰撫金30萬元適當,洪父母請求精神慰撫金無理由,予以駁回,綜上臺中市消防局應賠償洪男403萬1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