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偉銘獨子包庭政車禍案纏訟近5年 遭求償1500萬最終判賠38萬
▲包庭政車禍發生時,遭戴銬送法辦。(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藝人包偉銘的獨子包庭政,2016年開賓士車上路,在臺北市承德路與民族西路口,超速行駛撞上騎機車的朱姓女子等人,朱女拒絕和解,向包庭政求償1500萬元,一審判賠100萬元,二審改判賠償38萬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爲上訴不合法,日前駁回上訴,包庭政確定賠償38萬餘元。
29歲的包庭政先前是GOGORO機車銷售員,車禍後須負擔高額賠償金,因此他後來改在桃園做房屋代銷,他先前表示,目前都是分期付款按月支付1萬5000元和解金,都是自己賺錢,並未找父親幫忙。
而本案發生於2016年,10月17日中午12時20分左右,包庭政開着賓士車,前往GOGORO店上班,行駛在臺北市承德路3段與民族西路口時,佔用轉彎專用車道,且超速行駛,與未兩段式左轉的朱姓女騎士發生碰撞,並波及4輛機車,共造成7人受傷。刑事部分,包庭政賠償共500萬元條件與6名被害人和解,已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緩刑3年定讞,唯一未和解的朱女堅持起訴求償。
朱女主張,包庭政違規佔用左轉專用車道且超速闖越紅燈,自後方撞上她的機車,讓她受有右腿骨折、右肩鎖骨骨折、胸骨骨折、頸椎受傷、頭部瘀血、頭部暈眩等傷害,要求1500萬元的賠償。法院審理時,包庭政則迴應,賠償金額過高,請求法院酌減。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對於事故發生都有責任,但包男應負65%責任,朱女應負35%責任;一審認定包男須賠償110萬元,另因朱女已領到強制責任險理賠10萬元,一審最後判包男須賠100萬餘元。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改認定雙方各應負擔50%責任,重新計算後,改判包庭政須賠償38萬4175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爲朱女上訴並未明確指明原審判決違法之處,因此以程序不合法爲由,日前駁回上訴,包庭政確定賠償38萬4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