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開工傷認定的“絆腳石”
原標題:搬開工傷認定的“絆腳石”
據《工人日報》1月9日報道,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約配送員與某快遞公司的勞動關係爭議案件。一名網約配送員背後竟有4家關聯企業,且根據協議約定任何時候他都與這4家企業不構成勞動、勞務或僱傭關係。該配送員在工作中受傷後,請求涉事公司爲其申請工傷,後者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爲由予以拒絕,雙方因此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近年來,包括快遞員、網約配送員等在內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遭遇工傷認定難、工傷待遇索賠難的情況屢見不鮮。一些用工方採用誘導外賣員籤外包協議、註冊個體工商戶等方式設下重重“障眼法”,試圖淡化或迴避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甩鍋”用工責任。部分勞動者能最終勝訴被依法確認勞動關係,但也有一些勞動者因不符合確認勞動關係的法律要素而維權失敗。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於,與傳統勞動用工模式相比,涉及互聯網平臺的用工方式更靈活複雜,勞動關係中的僱傭主體更多元化、隱蔽化、模糊化,給工傷認定三要素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認定造成了一定障礙。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以及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由此可見,除了工傷認定三要素,可以證明的勞動關係也是獲得工傷認定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而這恰恰是多數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遭遇工作傷害卻難以獲得工傷認定的“絆腳石”。
筆者認爲,勞動形式雖然變了,但勞動的本質沒變。在涉及新就業形態勞動關係認定時,應堅持“事實優先”的勞動關係認定原則。對此,最高法及人社部門不斷給出破題方案。比如,針對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發佈專題指導性案例;發文明確要求企業根據用工事實和勞動管理程度,與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與不完全符合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等等。
此外,法院、人社等相關部門也正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和相關企業的普法宣傳,爲企業和職工提供用工指導;同時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幫助解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維權難、多頭跑等問題;指導有關單位和企業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抓早抓小且第一時間應對處置。通過多方協作在源頭上防止用工主體把風險和責任“甩鍋”,讓勞動者享受應有的權益,努力構建和諧穩定的新業態用工關係。
相信隨着各方持續用力,工傷認定這個難題終將妥善解決。(吳儀)
來源:四川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