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卡後游泳館倒閉,消費者如何維權?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欒海明 通訊員 高越

辦卡充值、報課繳費後游泳館閉店不再營業,消費者應如何維權?游泳館及其所屬的公司應否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法官權晶審理這起服務合同糾紛。

2021年12月,唐某在健康游泳館(化名)辦理了親子游泳會員卡,購買了53節游泳課程,轉賬支付了課程費用六千餘元。但之後唐某向游泳館約課,游泳館以各種理由推諉。直至2024年8月,健康游泳館突然閉店,導致唐某無法到店進行消費。目前唐某仍然有48節課程沒有消費。唐某多次找到游泳館協商退款事宜遭拒,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健康游泳館與其所屬的健康公司(化名)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向唐某返還全部課程費用。被告健康游泳館及健康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辯。

本案的爭議焦點:原告主張的課程費應否予以退款?兩被告是否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爲服務合同糾紛。唐某向健康游泳館支付服務費,健康游泳館爲唐某子女提供游泳服務,雙方形成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係。唐某向健康游泳館支付了服務費,健康游泳館即應當提供相對應的游泳服務,現健康游泳館閉館,不再向唐某子女提供服務。原告唐某主張剩餘48次游泳服務並未享受,被告健康游泳館、健康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其已放棄了一審中舉證、質證的抗辯權利,故法院對於唐某主張的次數予以採信。綜上,健康游泳館應退還5966.49(6588÷53×48)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健康游泳館作爲健康公司的分支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健康公司應當對健康游泳館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健康游泳館與健康公司向唐某返還服務費5966.49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本案中,游泳館已“倒閉”,經營者無法再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提供相應的服務,應當將未消費部分的費用予以退還。

分支機構是法人在一定區域內設置的從事經營或者其他業務活動的機構,在性質上屬於法人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支機構雖然在法人授權範圍內可以自己名義對外從事各種民事活動,但承擔責任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制。根據《民法典》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進行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故在涉及分支機構的訴訟中,可以將法人的分支機構與法人一起列爲共同被告。本案中的健康游泳館是健康公司的分支機構,健康公司應當對健康游泳館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