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粗口、譙公務員除罪 今明辯論
侮辱公務員罪是否違憲,將於26日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圖爲女子不滿到法院開庭要過安檢,竟罵法警「遇到神經病」,她被依侮辱公務員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本報資料照片)
脫口譏諷「醜女」挨告但法官判無罪,有人指對方是「肥婆」卻遭《公然侮辱罪》判刑,逾10位法官主張此規定有違憲爭議,裁定停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並人民聲請案共31案審理,25日進行言詞辯論,審結後將作成關鍵性的判決。此外,《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務員執行職務罪》,憲法法庭也並了9起聲請釋憲案,26日也將開庭審理。
由於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2012年演講就曾指出,我國實務時有涉及粗口即有罪的判決,使法院淪爲道德糾察隊,有檢討的必要,2起釋憲案的結果,備受矚目。
立委李貴敏也認爲,《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以下罰金」。定義不清楚,好像在公共場所罵人就會觸犯刑法,應該檢討。
辯論爭點是,公然侮辱罪規定及用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是否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網路表達侮辱言論是否影響合憲性之判斷?這些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若規定合憲,處罰的言論是否限於仇恨性言論或挑釁性言論。
聲請釋憲者之一的法官邱忠義主張,公然侮辱罪的對象只有針對普通人才要受罰,如果是公衆人物或非執行公務的官員等,是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冒犯性言論,不應受罰。
邱忠義舉例,很多人一時衝動口出三字經,或講出「幹」等字詞,如果不區分言論是否對他人造成社會不容許的名譽損害或風險,一律課以刑責,人民會因只是單純不入流的情緒性言論,就會動輒得咎,不符比例原則。
邱忠義主張,如果憲法法庭對公然侮辱罪做成合憲性解釋,也必須要限縮解釋。他也指出,侮辱性言論必須是直接的人身侮辱,就是在多數人共見共聞的場所,直接針對在場的被害人侮辱,或被害人透過網路直接看到,才構成犯罪,如果被害人只是聽到他人轉述,不符合法律構成要件。
主管機關法務部認爲,公然侮辱罪的規定是保護名譽權,當名譽權與言論自由權衝突時,應依立法優位原則及利益權衡原則解決,目前規定符合必要性原則,沒有違憲問題。
此外,「卡神」楊蕙如在「關西機場事件」侮辱外交部大阪辦事處及公務員,被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確定。她不服提釋憲指出,侮辱公務員執行職務罪限制受憲法保障的政治性言論自由,淪爲箝制人民表達意見自由的工具,請求宣告違憲,以維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