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權益大提升! 保單契約撤銷期延長到14天

保單契約撤銷期延長到14天,保戶權益更有保障。(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戴瑞瑤臺北報導

消費者有時受到業務員煽動,之後發現自己買的保單不符合自身需求,若業務員沒有告知保單有3天審閱期就簽約,往往就等於民衆自身放棄審閱期的權益,引起許多爭議保險局公佈,在這次《保險法修正草案中,刪除審閱期,直接明訂保戶有保單契約撤銷期14天,不只拉長保單契撤期限,也將保單契撤權拉高到法律位階,保障消費權益。

目前保險實務上,傳統型壽險投保之前,保險公司都要提供至少3天的「保單審閱期」,讓保戶有時間詳細閱讀保單條款內容,瞭解欲購買的保單內容。但若保戶不知道、業務員未告知,保戶立刻就簽約,就等於放棄保單審閱期的權利

若簽約了也沒關係,保戶若簽約後臨時反悔,保險業務員送保單給保戶簽收,保戶收到簽收回條上,最好押上日期,從那天隔日起10天之內,保戶都有權利用「保單契約撤銷期」要求該保單契約無效,保險公司須退還保戶繳交的所有保費。

換言之,目前保險實務上,保戶擁有「3+10」的投保反悔時間。但這過去卻未在法律上規定,僅有在自律規範中訂定,也引起衆多爭議案出現。

保險局預告,這次《保險法》修正草案中,會將保單契約撤銷期入法,拉高其法律位階。刪除3天保單審閱期,直接明定個人二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保單撤銷期有14天。換言之,若就算民衆不小心立刻就簽約,也不會有放棄3天保單審閱期的問題,直接擁有14天的保單反悔期,解決審閱期爭議,對保戶來說也是權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