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小戶型爲主 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

本報訊記者 朱開雲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制度和支持政策。《意見》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羣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爲主,租金低於同地段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意見》要求由政府給予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主要利用存量土地房屋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

《意見》提出以下支持政策。一是進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人口淨流入城市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允許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可將產業園區配套用地面積佔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二是簡化審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可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建設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由相關部門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三是給予中央補助資金支持。四是降低稅費負擔並執行民用水電價格。五是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