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發佈城市更新“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指導意見,市規自委詳解

北京市規自委近日製定印發了《北京市關於城市更新項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支持社會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新政將對北京城市更新項目帶來哪些影響?市規自委進行了解讀。

追問1

爲何要制定出臺這份《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是指經市政府批准,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投入到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國有全資子企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企業持有,市政府依法對企業享有出資人權益的情形。

《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明確“開展城市更新活動的,國有建設用地依法採取租賃、出讓、先租後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或者劃撥方式配置”。

爲支撐《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落地生效,不斷豐富北京市土地資源有償配置政策“工具箱”,促進土地資源優化整合與高效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原國土資源部等八部門印發的《關於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的意見》(國土資規〔2016〕20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等規範性文件,在廣泛調研和充分論證基礎上,制定了《指導意見》。

追問2

《指導意見》有哪些核心內容?

《指導意見》共分七部分,分別是總體要求、審查標準、工作職責、辦理流程、權利義務、監督管理和附則。

一是立足城市更新,明確政策適用範圍。明確了試點期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政策適用的項目類型和使用權人範圍。項目類型涵蓋“已納入城市更新項目庫且用於彌補城市功能短板的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項目”;使用權人範圍包括“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國有全資子企業”。

二是堅持規劃引領,嚴格產業發展要求。採用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配置的國有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符合北京市新增產業禁限目錄和建設項目規劃使用性質正負面清單要求,權屬清晰,配置年期不高於相應用途法定最高年期。

三是規範審批程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首次明確和細化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事項的辦理程序,顯著提升了配置政策的可操作性和行政審批效率。

四是夯實管理部門職責,確保政策落地生效。明確了市級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定位,充分發揮各部門在作價出資或者入股事前審批和事後監管各環節的審覈把關作用,確保政策執行不走樣。

五是以契約方式明確三方權利義務,保障用地各方權益。市規自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特定機構和企業主體簽訂三方合同,共同約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金額、開發利用條件、期限屆滿土地資產處置要求和各方違約責任等內容。

六是強化監督評價,確保土地利用效能。實行項目承諾制,通過合同附加履約監管協議的方式,細化土地使用要求。建立年度資源利用效率評價和日常監督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特定機構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經營狀況、土地資產利用情況、單位資源要素產出率、創新要素生產率等進行年度評價和日常監管。出現違約情形時,報經市政府同意,可解除合同並由政府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七是明確《指導意見》試用期3年,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對本意見進行解釋指導,並根據試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補充修訂。

追問3

《指導意見》出臺將對北京城市更新項目帶來哪些影響?

一是有利於促進土地市場多元化發展。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是出讓方式的有益補充,《指導意見》的出臺有助於建立更加完善的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市場體系,維護公開透明、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

二是有利於激發企業參與城市更新的動力。通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有效降低了企業參與城市更新的用地成本,有利於吸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城市更新活動,把涉及羣衆切身利益的事辦實辦好,提升土地要素的流動性,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賦能城市發展新活力。

三是有助於強化對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有建設用地的“全生命週期”管理。《指導意見》通過嚴把項目准入、明確履約達產要求、落實日常監管和年度評價責任、細化違約責任等措施,加強對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有建設用地的“全生命週期”監管,最大限度防範和降低作價出資或者入股風險,確保政府扶持政策精準投放、綜合效益顯著提升,有效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

新京報記者 曹晶瑞

編輯 張樹婧 校對 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