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競選廣告條例太嚴議員跳腳 二讀闖關失敗

北市競選廣告條例二讀闖關失敗。(楊亞璇攝)

臺北市建管處提出《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限制競選廣告物設置在競選辦公室、車輛,議會法規會審查完成,今排入大會二讀,但不少議員質疑,執行力及公平性問題,也擔心對市民表達政治立場做嚴苛限限制,由於意見衆多,議長陳錦祥裁示暫擱,明天再討論。

民進黨議員周威佑在29日下午議會大會指出,車輛廣告不談,除了競選總部、公佈欄不能有競選廣告, 這是非常嚴的規定,根據現行規定,除了道路、橋樑等公共設施,執行很徹底,其他的幾乎執行率很低,官員、議員大家都心知肚明,如規定投票日兩個月前纔可設競選廣告,但卻有很多競選廣告出現。

周威佑表示,過去立法更嚴、執法寬,現在立法更嚴,但執法還是跟過去一樣寬,就是毛病的來源,代表被法所限制、處分的人,不是衰就是被針對,大家都不遵守,被處分只有少部分人,就是有問題的。

周威佑接着說,條例規範的不只候選人,也規範所有市民,任何市民對某某候選人很滿意,在自家圍牆、陽臺、窗外、草地掛一個布條「我支持臺北市議員候選人某某某」,那要被處罰。

他表示,條例不只對競選行爲,也對市民表達政治立場做嚴苛限制,目的、手段之間比例問題有欠考量,若打到憲法官司,市府是不會贏的。

周威佑批評,要賣房子、賣酒、參加政黨初選都可以申請廣告,可是大選不可以,連申請都沒得申請,門是關着的,道理在哪裡?沒有任何邏輯可言。他總結,法案通過,相信建管處會遇到很大的困難,10個人違規抓1個,道路、橋樑可以執行,是因爲有清潔隊員,接下來誰來執行?

國民黨議員王浩強調,如果嚴苛的法律不執行,這條法訂的意義何在,當時禁止旗幟插,有很多議員反對,但是讓城市變得好看,國外也有選舉,沒有像臺灣一樣到處貼滿廣告物,政治人物必須到公開場合演講、說明,法令有不足的地方,但是這是進步城市期望看到的願景。

新黨議員李慶元則提醒,修法後公車廣告物也不能做了,因爲法條是正面表列,以後公車廣告物不能做,但是車輛部分,汽車、機車、摩托車等沒有限制數量,若候選人在大安區設20輛、文山區設20輛,有40輛行動是競選車輛,這就是有錢人的選舉。

李慶元也說,競選辦事處沒有限制幾處,有錢人在大安區可以設15處、文山區15處,除非限制各區僅限一處辦事處,否則每處都有廣告物,甚至做透天,這也是大問題,日本可能做細緻一點,爭議儘量減少,要讓新人有表現機會,有出頭的空間。

民進黨議員洪健益表示,訂了沒辦法執行或是公平性問題,大家可以討論,達成共識。由於不少議員表達意見,議長陳錦祥表示,有意見就先行暫擱,明天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