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勞動局:部桃醫護染疫是「職災」應補償 否則僱主恐挨罰百萬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爆羣聚感染,9天共累積10例確診。(圖/記者林敬旻攝)
衛福部部立桃園醫院爆發擴大感染,截至20日已有10例確診,其中還有1名爲確診家屬接觸者,更傳進入臺北101上班。臺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僱主應依法給假並關注疫情,另外針對醫護人員在工作場所因服務病人染疫,屬於職業災害,應享補償,否則僱主最高恐挨罰百萬。
陳信瑜指出,新冠肺炎確診案例增加,勞動局呼籲僱主應依法給假,並關注疫情,國人如有疑似症狀,應儘速就醫,並配合衛生單位指示協助防疫,僱主也有配合防疫的義務。
陳信瑜說,若勞工是因職業上的原因而感染新冠肺炎,應視爲「職業災害」,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相關醫療費用補償,如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照原領的工資金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讀醫院診斷喪失工作能力,僱主得1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
勞工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身體遺存障害(殘廢),陳信瑜說,僱主應按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勞工若因職災罹患職業病死亡,僱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外,也應一次給與遺眷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僱主若未依法給予公假,或未照給工資,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陳信瑜強調,僱主若違反《勞基法》第59條,勞動局可依《勞基法》第79條開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如有權益受損情事,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權益。
另外,若勞工因非職業上原因而感染新冠肺炎,有隔離需求者,勞動局指出,在勞工仍願意提供勞務的情況下,僱主仍應給付工資,且不得影響全勤或有不利待遇;另外就是「勞工自主隔離」,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假別,非強制給假。
勞動局表示,或是由「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僱主不得視勞工爲曠工、強迫勞工用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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