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赴中未申請」 臺大校長管中閔怒告記者!結果揭曉

臺灣大學校長管中閔記者加重誹謗,法官認爲是合理評論,一審判無罪。(圖/資料照/記者許展溢攝)

記者孫於珊/臺北報導

臺大校長管中閔因認爲鍾姓吳姓2名報社記者,在報導中誣指他到大陸沒向移民署申請許可,「明顯已違法」;還說他從中牽線,讓富邦金控與廈門大學合作產生利益糾葛問題等,因此自訴加重誹謗罪。不過臺北地院以報導與公共利益有關,爲可受公評之事,屬合理評論,因此判鍾、吳2人無罪。可上訴。

自訴指出,2018年3月間,鍾、吳2人以「管中閔去年赴中未申請 立委籲查處」爲題,共同具名撰稿指管中閔爲臺大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院長,爲行政職,「依規定赴中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但從去年至今未有相關紀錄」、「接臺大院長後無紀錄最高可罰10萬」等內容

另外,管中閔還追加自訴吳於2018年4月間,以「管牽線〜富邦金與廈大合作/學者憂損我利益籲公開透明」爲標題內文不實指稱「臺灣大學財金教授管中閔涉及長期赴中國多校兼職教課,更與富邦金控關係良好,牽線讓富邦與廈門大學合作,衍生出大學、財團及中國等三邊關係密切、利益糾葛問題」等文字。管中閔覺得名譽受損,因此怒告加重誹謗罪。

法官指出,由於臺大是臺灣學術界具有重要的領先地位,而管中閔現爲臺大校長,但在他順利上任前,曾與教育部衍生一連串的遴選爭議,不但引起校園、社會大衆媒體政壇廣泛討論,更進而產生校長遴選制度程序、大學自治等公衆議題的辯證,引發雙方「拔管」及臺大學生「挺管」的浪潮,因此臺大校長遴選案既具公益性而屬可受公評的公共事務

法官認爲,報導內容爲夾敘夾議論述學者觀點,進而就社會矚目的臺大校長遴選議題提出意見表達,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的範疇,縱使管中閔感到不快,也不能認爲記者是以損害其名譽爲唯一目的,且管中閔所提的證據不足,因此認定鍾、吳2記者是出於善意,而對可受公評之事爲適當評論,判無罪。

限時下殺!!!

【更多新聞

►影/「FBI帥哥」認罪襲胸G奶網紅 遭求償80萬和解金:下次不會再犯了!

►尾隨女童摸臀猥褻後…又露給少年看 變態男:喜歡與國小生互動

►惡男統一時代停車場「性侵機車」 騎士報警找回一看座墊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