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非法處置法院已查封財產的行爲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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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3年初,某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過程中,對被執行人錢某名下的五套房產依法予以查封,法院隨後將查封手續送達被執行人及房產部門。因房產部門工作人員的疏忽,上述五套房產未進行不動產查封登記。
不久,被執行人錢某將上述房產中的四套出售給第三人用於償還債務,案發前尚未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爲,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物權登記生效原則,涉及不動產買賣的,必須經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示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錢某對已查封房產轉售第三人並未經過登記,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處置,因此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
第二種意見認爲, 錢某將法院已查封的房產出售給第三人用於償還債務屬於對房產的事實處置,雖未辦理變更登記,但已經嚴重阻礙訴訟活動和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應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評析
根據立法本意及司法實踐,“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的行爲,是行爲人應當能夠實現的,同時這種行爲能夠使司法機關在正常情況下無法實現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爲。已被法院查封的房產,如果行爲人能夠實現房產的所有人變更,使司法機關正常情況下無法實現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處分,其行爲屬於“變賣”行爲。如果行爲人無法實現房產的所有人變更,司法機關正常情況下能夠實現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處分,其行爲應該不屬於“變賣”。使司法機關正常情況下無法實現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處分的行爲,應當屬於“情節嚴重”。
本案中,某人民法院將查封手續送達被執行人及房產部門,錢某雖然有將已查封房產轉售他人用於抵債的行爲,但並未在房產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會對司法機關後續的財產處分產生實質影響。也就是說,錢某的行爲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處置,亦未達到嚴重阻礙訴訟活動和國家司法權的行使。因此,錢某的行爲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