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蘭法院: 養兒“不防老”?執行法官爲老人“撐腰”
俗話說“養兒防老,積穀防饑”,88歲的張老太(化名)育有子女六人,本應是安享晚年的年紀。然而,張老太丈夫早亡,僅有長子陪伴身邊,其餘兒女均未對其盡到贍養義務,年年歲漸長又滿身病痛的她僅靠長子照顧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生活陷入了困境。於是,張老太以子女未依法盡到贍養和照顧義務爲由,一紙訴狀將五名子女告至舒蘭市人民法院,要求他們給付贍養費並共同負擔醫療費。
法院經審理判定五名子女每人每月給付張老太贍養費250元、保姆費417元,判決生效後,張老太的五名子女給付了贍養費及保姆費,可是到了2024年11,張老太的三兒子拖欠張老太贍養費、保姆費等共1334元,張老太申請了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後,執行法官通過線上查控凍結了張老太三兒子銀行卡中的1334元,考慮到本案系家事糾紛,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可能會造成張老太與兒子之間的關係更加緊張,遂從維護家庭和諧出發,對張老太的三兒子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釋之以法,最終在執行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張老太三兒子認識到在贍養父母一事上的不對之處,主動支付了1334元,取得老人的諒解,該案得以圓滿了結。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必須履行的義務,尤其是像該案中這類多子女家庭,兄弟姐妹之間應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扶持,努力保持良好、愉快的親戚關係,在照顧父母方面多溝通、多協商,共同承擔贍養責任,不能只要求某一個子女承擔,這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也與我國的傳統美德相悖。贍養人應當履行對父母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讓父母老有所養、老有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