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被吵醒縱火燒死人竟到三溫暖QK 二審仍判18年
▲縱火燒死人,自己卻到三溫暖休息的張建興。(圖/記者吳銘峰攝)
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的「順利大樓」,3月間發生縱火案,燒死1名女子並造成7人受傷。經過調查後,原來是住在二樓雅房的2名男房客,因噪音問題起了爭執,其中在臺北市府當僱員的張建興,一氣之下縱火燒屋,張男縱火後還到三溫暖QK,被警方尋獲逮人。一審依殺人罪判刑18年,二審27日仍判刑18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發現,發生火災的大樓,一樓是便利超商,三樓以上爲一般住戶;而二樓則由經營牛排館的黃姓男子租下。黃男擅自將二樓改裝成5間木板隔間的員工宿舍以及對外出租的廉價雅房,其中3間供在餐廳工作的李姓外甥和2名員工住,另2間租給張男與擔任洗碗工的謝姓瘖啞女洗碗工。
而本案發生於3月間,凌晨時分,張男不滿隔壁李姓室友晚歸還發出聲響吵醒他,於是找李男理論,2人爆發口角;李男找來房東黃男處理,黃男竟要求張男搬離。張男不滿,帶着空油桶到加油站買了200元汽油,回到租屋處後,朝2樓客廳潑灑汽油,以衛生紙點火。張男縱火後,就騎着單車到三溫暖休息。由於裝潢都是木板隔間,火勢一發不可收拾,當場燒死女洗碗工,另外也有7人受到輕重傷。案發後警方在2小時內就鎖定張男,並循線在三溫暖逮捕張男,張男也坦承縱火。檢方復訊後,將張男聲押獲准,並依照殺人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張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因此依殺人罪重判有期徒刑18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張男雖認罪,但無力賠償被害人,並未達成和解。張男還說自己的心臟、腎臟、攝護腺都不好,監所不讓他戒護就醫,吃了監所開出來的藥也沒改善,要求高院讓他交保到醫院就醫。
二審於28日宣判,高院合議庭仍認定他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成立殺人罪。考量他沒跟被害人和解,又在高院審理時翻供,否認具有殺人的不確定犯意,一再指責本案都是因爲跟李男、黃男爭吵,他纔會縱火燒死人,可見張男並未切實反省自我,更遑論有何慰撫被害人家屬所受之身心創痛與恐懼之作爲。高院因此仍將他判刑18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