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騎士超車「伸腳猛踹害他撞死」 男遭判7年6月定讞
桃園一名蔣姓男子4年前上班途中,不滿邱姓男騎士打算從左側超車,竟伸腳猛踹被害人的機車,導致對方重心不穩失控,連人帶車向左翻至對向車道,慘遭閃避不及的機車撞死。一審法官依傷害致死罪重判蔣男10年徒刑,二審指邱男搶快也有不當,酌減改判7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43歲的蔣男在2012年4月28日上午騎車行經桃園宏昌六街時,因爲不滿23歲的邱男企圖從左側超車,就趁機車並行時出腳踢被害人的機車,導致邱男重心不穩,連人帶車向左翻倒至對向車道,隨即遭一輛閃避不及的機車撞擊頭部,蔣男發現後仍騎車離去,而邱男全身多處骨折、顱內出血,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此案最初認定爲自摔肇禍,但經過重複勘驗監視器畫面後,發現邱男倒地前被一名蔣姓騎士踹一腳,蔣男一開始辯駁是死者超車太靠近嚇到,才本能伸出左腳平橫車身,但絕對沒有踹對方車身;不過,法官發現蔣男有惡意擋車紀錄,認爲他交通容忍度比一般人低,心生不滿才踹死者的車,因此一審時以傷害致死罪重判10年徒刑,二審時,法院認爲被害人強行超車也有不當,因此改判蔣男7年半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