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內幕交易“星星科技” 光大證券前保薦部門負責人被罰

每經記者:王海慜 每經編輯:葉峰

日前,證監會網站發佈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此次處罰的當事人趙遠軍曾任光大證券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2020年2月在參與“星星科技”重組過程中違規進行內幕交易。

不過,儘管趙遠軍在“星星科技”發佈重大資產重組公告前精準“潛伏”,但最終卻以虧損532.6萬元出局。另外,根據處罰決定,證監會依法對趙遠軍處以共計460萬元罰款,加上虧損金額,趙遠軍此次參與“星星科技”內幕交易折損近千萬元。同時證監會還對其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

據證監會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趙遠軍在光大證券任職,爲證券從業人員。

據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2018~2020年,趙遠軍曾任光大證券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

此次被證監會處罰緣於趙遠軍內幕交易“星星科技”,而相關內幕交易的經過和時間線爲:2020年2月17日,光大證券康某結合“星星科技”情況和融資規則,設計了相關重大資產重組方案。2020年2月19日,康某向趙遠軍彙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情況。趙遠軍向光大證券相關負責人報告相關事宜,並指示康某進行重組項目的可行性分析。2020年2月20日,康某向趙遠軍發送了相關分析報告。2020年2月22日,趙遠軍參與了與“星星科技”方面就該項目進行的視頻會晤。就在2月22日幾天之後的2020年2月25日、28日,趙遠軍使用“趙某江”證券賬戶合計買入“星星科技”160.2萬股,成交金額1141.2萬元。2020年3月15日,“星星科技”發佈相關重大資產重組公告。“星星科技”擬聘請光大證券擔任本次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至2021年8月18日、19日,趙遠軍將累計持有的160.2萬股“星星科技”全部賣出,成交金額609.6萬元。經計算,上述交易虧損532.6萬元。

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對趙遠軍作出處罰決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對趙遠軍處以400萬元罰款。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對趙遠軍處以60萬元罰款。

另外,證監會指出,趙遠軍違法情節較爲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等有關規定,決定對趙遠軍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多項申辯意見遭到駁回

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信披違規並稱爲資本市場三大“毒瘤”。這也是監管持續嚴打的對象。今年上半年,證監會對操縱市場、內幕交易類案件共作出處罰45件、同比增長約10%,處罰責任主體85人(家)次、同比增長約37%,罰沒金額約23億元、同比增長約9%。

公開信息顯示,在擔任光大證券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之前,趙遠軍還曾在華泰聯合證券擔任多年保代,爲一名資深投行人士。而衆所周知,內幕交易屬於法律禁區,趙遠軍的上述行爲顯然已經觸犯紅線。不過,從近年來的監管處罰案例來看,內幕交易的違規主體多爲上市公司及相關知情人員,身爲保薦機構的負責人“明知故犯”直接下場進行內幕交易的情形並不多見。

值得一提的是,在聽證過程中,趙遠軍曾提出案涉內幕信息形成時點認定錯誤,其不知悉案涉內幕信息,其買入“星星科技”是基於朋友推薦和個人研究,且案涉交易行爲不具有異常性等申辯意見,但未被證監會採納。

證監會指出,趙遠軍系法定內幕知情人,在知悉相關重組信息後負有戒絕交易的法定義務,其提出的基於朋友推薦和個人研究等申辯理由,不構成阻卻內幕交易的正當事由。

此外,上述案件也反映出部分從業人員違規借用他人賬戶進行交易存在的道德風險。事實上,無論是借用他人賬戶還是證券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都是監管紅線,要求員工對其家屬的證券賬戶進行申報也是證券行業的常規操作。但近年來,利用親屬等他人賬戶違規炒股的證券從業人員卻不在少數。如2022年12月,河北證監局發佈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某券商研究所研究員靳某獲知關於某個股的未公開信息,告知其父親並指導交易,累計成交411萬元。最終,依據有關規定,靳某被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

對於上述前公司投行員工被罰事項,光大證券向媒體迴應表示,堅決支持證監會對公司前員工行政處罰的決定,將嚴格按照公司問責制度規定,對責任人嚴肅責任追究,並舉一反三,進一步開展全面自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