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彰化議員女助理「實際月薪12K」 歐陽蓁珠浮報:分薪給丈夫

▲縣議員歐陽蓁珠詐領助理費被判9月。(圖/翻攝自歐陽蓁珠臉書粉專)

記者李忠憲、唐詠絮/臺中報導

彰化資深女議員歐陽蓁珠自2011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間,以每月2至4萬元不等薪資楊婦擔任公費助理,事實上每月只付1萬2000元,剩餘的薪資款項要求她從帳戶匯回,交給歐女的助理丈夫楊男一審認定楊男因在外負債法院強制執行,歐陽蓁珠爲規避遭扣薪,將要給丈夫的薪資灌給楊婦再私下取回,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歐陽蓁珠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檢方認爲判太輕應改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的貪污重罪來判,但二審不認同,維持審判決。

二審指出,歐陽蓁珠明知僅以每月1萬2千元之薪資,及每年2萬元之春節慰勞金,聘用楊婦擔任助理,卻仍與楊婦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分別於2011年1月19日、2013年5月1日及2014年12月25日,3度提出楊婦公費助理遴聘表,不實提報薪資爲4萬元、2萬4千元及2萬元,使議會承辦人登載於「議員助理人員清冊公文書內。

歐陽蓁珠、楊婦坦承有浮報助理薪資之犯行,二審臺中高分院依據相關證人證述、丈夫楊男參與議員服務照片等,認定楊男於歐陽蓁珠當選議員後,確實擔任其議員助理,另經查,楊男於1997年即有積欠250 萬元債務,並遭強制執行,可以認定歐陽蓁珠確有可能因楊男積欠債務,存款恐遭法院強制執行,而將要支付楊男的薪資款項,浮報在楊婦的薪資上,並在楊婦將助理費匯回歐陽蓁珠兒子的帳戶後,以現金支付薪資給丈夫楊男、楊婦。

二審認爲,檢方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歐陽蓁珠、楊婦涉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的貪污重罪,但歐陽蓁珠身爲縣議員,負有監督縣政權責,對自身守法應有更高要求,竟爲規避丈夫楊男免於薪水遭強制執行,灌薪給楊婦浮報其薪資再繞一圈取回,致使公務員爲不實之記載,且前後爲3次犯行,實有不該。

二審審酌歐陽蓁珠、楊婦犯後均坦承犯行,歐陽蓁珠爲縣議員較居於主導地位、楊女擔任助理爲受指示地位等情形,認爲原審判處歐陽蓁珠有期徒刑4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判處楊女有期徒刑3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均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等刑度均屬適當,因此駁回檢方上訴。本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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