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務員過嚴海外反貪污案掛零 APG評鑑委員建議轉向私人企業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日前來臺宣導洗錢防制。(圖/記者劉姵呈攝)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委員這次來臺實地評鑑,質疑國內施行貪污治罪條例多年來海外反貪污成案件數0,併發覺調查公務員多於私人企業且嚴苛,未來10年反貪污洗錢防制將會從公部門轉到私部門。

據悉,此次APG評鑑委員發覺國內一些法律背景環境與國際潮流趨勢差異的地方,以美國及跟進的日本、新加坡等多國來說,已將公司治理改變列爲法律調查的一重要層面,而在司法上也都將公司法人身分,列爲可提起訴控告的對象

我國因爲法律偏向德系,並未將法人列爲被告身分,僅可以起訴、控告自然人身分,也就是個人,這讓APG評鑑委員感到疑惑,因爲國際中應該只剩不到10個國家還是維持僅能控告自然人,未擴及到法人。

法界人士表示,像過往檢察官調查一些涉及民生、消費等民間私人企業、公司的商品涉及參雜不良物品等,通常觸法人爲基層人員或是中層幹部,很難對於實際影響公司這個法人身分經營的高層或是經營者,予以調查起訴,所以讓大衆認爲爲何多隻能判刑到勞工階層工作人員、輕判公司負責人印象

貪污治罪條例前身爲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於民國52年7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歷經多次修法,最近一次修法爲105年7月公告施行,立法目的爲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規範對象爲公務員以及共犯該條例之罪者,都受到同樣處罰。

以重大貪污行爲處罰部分來說,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有竊取或侵佔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佔或強募財物者。建築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以及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漏稅物品者。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爲,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如果前四項犯罪行爲未遂犯也仍會受到相同處罰。

此外,還有視違法案情輕重再設有重度貪污行爲、輕度貪污行爲的罰則,最高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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