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4年…投保中心告東森國際 判賠2266萬

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指控東森國際公司有「假交易真借款、虛增進銷貨金額」等情事,提告求償二二六六萬餘元。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認東森國際財報不實,採「詐欺市場理論」之「推定因果關係」,昨判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等廿五人應賠償。

案件纏訟十四年,一審到更二審投保中心皆敗。東森國際昨表示,尚未收到法院裁定書,無法就內容迴應;公司自始至終沒有財報不實問題,公司交易有實體貨物與金流,刑事判決也從沒認爲公司財報不實,只是投保中心不甘心,不停上訴,公司也會相對的迴應上訴。

投保中心主張,王令麟、王令一、廖尚文於二○○四年六月一日至二○○七年八月十三日分別擔任東森國際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兼董事,卻和公司董事、監察人以假買賣真借款的方式購買穀物,以貨款名義將借款匯予三公司供贖單提貨,東森公司再虛僞轉售,虛增東森公司的進、銷貨金額,依序達八億九三○三萬、八億九九九二萬元,且未據實揭露關係人交易,致使公司二○○四年上半年度至二○○六年度各期財務報告不實。

投保中心表示,二三三名投資人從二○○四年八月卅一日起買進東森股票,持有至二○○七年八月十三日王令麟等三人遭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財報不實曝光,股價重挫。

高院更三審認定不實財報影響東森股票價格,依詐欺市場理論推定因果關係,投資人僅須舉證發行人的財務報告內容有所不實,即可認已就有價證券交易及損害的因果關係善盡舉證之責,東森公司股價受不實資訊支撐,事後經揭露對公司股價產生明顯影響。

更三審認爲王令麟、王令一、廖尚文都是東森公司的負責人,主導不實交易致財報不實,與東森公司、董事、監察人共須賠償二二六六萬四三八一元,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