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逆轉勝訴!空服員會罷工求償案 高院撤銷勞動部裁決
長榮航空。(資料照)
長榮航空公司因與桃園市空服員工會進行多次團體協商後,工會在2019年罷工,長榮對13會員提告求償3400萬元,遭勞動部裁決是不當勞動行爲,長榮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長榮是訴訟權合法行使的範圍,不能因此認定對勞工產生威脅效果,不當影響、妨礙工會活動,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爲,22日判決撤銷勞動部的裁決確定。
長榮航空從2017年間起,與桃園市空服員工會進行多次團體協商會議,因無法達成協議,工會在2019年1月2日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調解;雙方歷經3次調解仍無法達成協議,其勞資調解不成立,工會在2019年4月19日經大會決議通過啓動罷工程序,決議6月20日開始罷工。
長榮航空在罷工隔天對工會理事長趙剛及會員共13人提起連帶給付3400萬元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工會向勞動部所屬不當勞動行爲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經裁決委員會在2020年2月21日作成裁決。
裁決主文第1項到第3項,確認長榮請求工會會員連帶給付3400萬元之行爲,構成工會法的不當勞動行爲,主文第4項命長榮航空應於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於其內部網站「長榮航空企業入口網站」將裁決主文公告14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
長榮航空不服勞動部的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僱主對於參加工會活動的勞工提起訴訟,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爲,應權衡僱主行使訴訟權的合理性、正當性與其對工會團結權保障的侵害。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工會及其會員若有危害僱主權益的客觀行爲事實,其是否具有免責的正當事由,未訴請法院裁判尚難釐清者,僱主爲維護權益,而循由司法途徑解決糾紛,雖使工會及其會員因此受有應訴的不利益,但權衡訴訟權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應認其行使訴訟權的行爲具有正當性,尚不能論以不當勞動行爲,將勞動部裁決撤銷、認定是違法,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