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樑/娛樂不廢稅 佔地方便宜還賣乖

娛樂稅於八年抗戰期間開徵,旨在提倡節約生活、抑制社會奢侈風氣。然而,時至今日,課稅範圍早已不合時宜,失去正當性。在稽徵作業上,由於課稅娛樂項目缺乏明確定義,導致徵納雙方爭議不斷。實際徵收的稅額,相對其他稅種微不足道,稽徵成本甚至高於稅收。

回顧過往修法歷程,每每有廢除娛樂稅的提案。截至目前,本屆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正在審議或待審的娛樂稅法修正提案共有十三案,其中即有三案提議娛樂廢稅;提案立委有綠有藍,跨越了黨派藩籬。

財政部於今年七月十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討論娛樂稅修正方向。出人意表(或一點也不令人意外)的是,所有地方政府異口同聲地表示「不同意」廢除娛樂稅。爲何如此一個時空背景嚴重錯置、正當性莫名其妙、稽徵作業混亂無章、稅收又雞肋不如的租稅,地方政府卻如此地「擁戴」?

我國財政中央集權,在主要稅源劃歸國稅的情形下,地方政府財源嚴重匱乏。娛樂稅爲地方稅,稅收全部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雖然實際徵起稅收金額並不高,卻是地方自治重要財源。因此,地方政府一致反對娛樂廢稅,所凸顯的是—在財政中央集權又集錢下,地方政府無以爲繼、財政困窘的辛酸與委屈。

讓人哭笑不得的是,財政部渾然不知檢討中央與地方財政資源分配之不均,竟然對外表示:「爲了保留地方自籌財源及財政自主空間,尊重地方政府意見,娛樂稅現階段仍不宜廢止。」

事實上,地方政府之所以不願廢除娛樂稅,是在「無魚,蝦也好」的無奈下,緊緊攥着微薄的娛樂稅收,茍延殘喘、得過且過。財政部怎麼好意思在收支劃分上,佔盡了地方政府的便宜還賣乖,強吃豆腐,以「尊重地方政府意見」爲名,保留娛樂稅?

此番邏輯錯亂、因果倒置的謬誤,先前也絲毫不差地用在是否廢除印花稅的辯證。

一○八年五月廿一日,工商團體在與行政院長座談時,提出取消印花稅的訴求,希望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臺灣經濟發展效率。當時行政院長蘇貞昌當場裁示:「朝取消印花稅方向研議」,更在同年九月十二日的行政院會,通過廢止《印花稅法》。但事態發展到了最後,卻同樣是在「考慮地方稅收損失、尊重地方政府意見」的情形下,廢除印花稅遂不了了之。

娛樂稅無法淘汰,是我國「稅制劣化」的具體例證。一旦陳腐老舊的租稅,無法因循環境與時代而變遷,不僅造成了經濟效率的損失,還會引發社會公平正義的疑慮,甚至危及整體稅制的正當性。

綜上,娛樂稅應當廢除,無須置疑,但應如何消弭地方政府疑慮、確保地方政府財源?根據財政紀律規範,法律修正致有減少歲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因此,廢除娛樂稅,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前,應循往例,由中央編列預算補足地方政府短少稅款。

這是否會對中央財政造成過大的負擔?拿臺電虧損所要求的兩千億元補貼作爲比對,如果用來彌補娛樂廢稅所造成的地方政府財源損失,至少可以支撐一百年,還綽綽有餘呢!(作者爲政大財政系教授暨系主任、政大財稅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