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澤觀察·平臺經濟40評之二】查道炯:企業爲何有必要跟蹤數字貿易規則變化?

中新經緯5月5日電 題:企業爲何有必要跟蹤數字貿易規則變化?

作者 查道炯 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

導語:“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談判是一個長期磨合的過程,企業應當與政府談判和執行部門保持密切溝通,接受對中國適用的國際規則,並將之落實到日常經營管理細則,避免在從事國際交易時“踩雷”。

提到“數字貿易”,對多數商家而言,最直接的感受是跨境電商。互聯網所提供的便利,既促進了成千上萬的中國企業進行跨國銷售,也給跨境銷售過程的合規提出了新挑戰。2021年夏天,國際物流頭部企業亞馬遜對其平臺上的五萬中國賣家進行了封店,中國電商行業損失金額預估超過千億元。原因是中國的產品出口商家中存在花錢購買好評“刷單”現象,這被亞馬遜定性爲違規。

作爲應對,一種聲音是找其它平臺渠道,或者建立自己的跨境物流企業。其實,歐美在商業行爲上有詳細複雜的規制,不允許用戶把良莠不齊的商品進行完美化的誘導操作,也不允許賣家有“刷單”等不合規運營行爲。

對企業而言,全面瞭解電子貿易的國際規則,纔是更爲積極主動的做法。即便只考慮跨境電商業務,也只有在符合不同國家的邊境前和邊境後的管理法規,才能順利完成。

當前尚不存在國際統一的“數字貿易”定義。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2017年提出的數字貿易分類框架從數字化、網絡平臺和數據三個角度描述了數字貿易態勢,因此相應的數字貿易規則也通常被歸爲三大類:信息通訊技術(ICT)產品、電子商務、數據跨境。

ICT產品貿易規則。信息及通訊技術(ICT)產品是大量加工品的生產所不可或缺的要素。世貿組織於1996年達成的《信息技術協定》(ITA),參與成員國現已從29個增加到82個,佔協定所涵蓋產品貿易量的97%。成員國對協定所列產品和信息產業(IT)的關鍵性產品和材料免徵進口關稅和其它費用。由於IT產品和部件多次跨國,協定的實施爲推動世界貿易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ITA的一大侷限在於它集中在產品貿易,而且獲得免稅待遇的前提是產品必須被納入協定的正面清單。協定不包含用於純消費目的的產品,也不涉及ICT貿易中的非關稅壁壘(例如,技術標準)議題。因此,在世貿組織框架下,ICT貿易爭議不斷。

2015年世貿組織就擴大《信息技術協定》中的產品範圍談判達成協議。新增201項產品,自2016年起分步實施降稅,並在最惠國待遇的基礎上對全體世貿組織成員適用。即便如此,產品品類和功能的更新速度遠遠高於多邊談判進度。例如手機不再屬於純消費ICT產品,而是可以通過應用程序進行盈利性行爲。

電子商務。世貿組織成立後的第一屆部長級會議上就曾提出過跨國電子商貿議題。自1998年以來,基於談判的分歧程度,世貿組織採用了發表聲明的做法(其約束力低於協議),暫停對“電子傳輸”徵收關稅,以每兩年爲期,由歷次部長級會議授權延續。

“電子傳輸”已成爲各國就監管定性達成一致的難題,其所指範圍並不明確。例如,CD或硬盤中的電影、軟件、遊戲、設計圖紙等,其內容價值遠遠超過載體價值。免徵關稅單方面有利於淨出口國,但卻抑制淨進口國的產業發展。因爲通過互聯網途徑完成的交易,使得海關征稅很難進行。究竟屬於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貿易,還是混合貿易?不同的定性,可適用的貿易規則也不同。

“電子商務”則是貿易實務中更常用的名詞。最常見的是商家與消費者對接(B2C)模式:利用國際互聯網,買家直接從網站訂購產品,並通過電子手段與賣家完成收付過程。交易貨物的跨國流動,則通過傳統的國際物流渠道進行。2019年萬國郵政聯盟通過了各成員國郵政部門之間清算國際郵遞業務終端費率體系的改革方案,允許成員國自行定義其終端費率。

在全球電子商務中處於淨出口地位的國家主張對“電子傳輸”暫停徵稅的安排永久化,而淨進口國則擔憂永久暫停會進一步增加其進口依賴,所以期望維持暫停安排,爲建設本國數字經濟和技術競爭力贏得空間。

2019年初,世貿組織發表《關於電子商務的聯合聲明》,啓動與貿易有關的電子商務議題談判。2021年,86個世貿組織成員宣佈在電子商務談判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將力爭在2022年年底前就大多數議題達成協議。

數據跨境。數據跨境是更爲複雜的議題。跨境數據流動從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發展成爲國家間競爭的重點議題之一。麥肯錫公司在2016年《數字全球化》報告中提到,2005-2015年十年間寬帶使用量暴增45倍,預計之後五年還將增長9倍。所謂“數據”(data),過去人們通常指稱爲“信息”(information),涵蓋郵件地址、電話號碼以及各種統計數據等。隨着數字技術的發展,出現了“大數據”(big data)等名詞,用於描述收集、分析和利用各種信息的空間概念。但作爲一種商業性行爲而言,“數據”與“信息”的價值產生模式沒有本質不同(例如:通過廣告盈利)。

個人、商務和非商務實體,還有政府機構,圍繞信息採集、真僞分辨、儲存、利用得益、濫用擔憂等使用層面的議題,也仍然既有共通性,也有競爭性甚至對抗性。以通訊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爲例,對廣告商而言,信息公開的程度越高、越全面,越有利於推銷。但從個人角度看,隱私保護、被推送的信息可控則至關重要。因此由於各自的歷史、文化原因,不同國家對相同類型的數據敏感程度不同,而不論是從國內治理還是國際交往的角度看,一國對信息的跨國流動設置限制,也是歷史性慣例。

作爲互聯網、ICT產業、電子商務、信息和交易平臺的發源地,美國在全球數據服務業中的滲透程度最高。2020年,美國國會研究所將“數據跨境”定義爲“電腦服務器之間的跨國界信息移動或轉讓”。顯而易見偏向保護信息收集、數據分析、利用能力更強的企業和經濟體的利益。而歐盟的《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則側重加強對境內居民的個人數據和隱私保護。

儘管目前美歐不同立法範式和標準引人注意,但也不能忽視,與數據跨境高度相關的技術中性(technology neutrality)。這個概念涉及不同國家的監管原則之爭。技術中性的願景是,如果一國允許外國商家提供數字經濟服務,那麼,服務提供商可以應用任何技術,包括未來的無人自主技術,來提供專項服務。但現實情形是,技術監管依然屬於國家主權權利,所以,政府可以使用這個概念爲自己支持本地技術、限制外國技術的做法提供合法性支撐。所以,世貿組織的電子商務提案中,一些國家主張將技術中性作爲核心原則,而另一些國家則主張重視各國未來的技術選擇權和監管的靈活性,並以之爲基礎設置數據儲存本地化及其它的跨境傳輸限制。

多邊自由貿易安排中的數字貿易。數字貿易規則被納入雙邊、多邊自由貿易安排,既是貨物貿易規則磨合的延伸,也由於機制所限,世貿組織框架下的數字經貿規則無法及時更新。近年來貿易活力增長迅速的亞太被認爲是最有希望影響相關規則建設進程的地區。 目前,《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2022年1月生效)和《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CPTPP,2018年生效)都包括數字貿易章節。而新加坡和澳大利亞的雙邊數字經濟協議(DEA,2020年生效)和《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EPA,2021年生效)則專注數字貿易規則的更新。雖然DEPA的正式成員國只有新加坡、新西蘭和智利,但它對其它國家開放,也允許新的成員國選擇性地接受協定中的條款。中國在2021年正式申請加入CPTPP和DEPA。

如下圖所示,亞太地區的這些協議涉及的議題衆多,有重合也有延伸;每一個議題都有豐富的內涵,都是企業實操的指引。

中國在加入CPTPP和DEPA後,有望像加入RCEP一樣,落實其中約束性義務,修改國內法規中的相關條款。可以預見的是,隨着數字技術迅速發展,儘早在儘可能多的世貿組織成員國間達成約束性規則,既具有重要性也十分艱鉅。鑑於各國仍將在數字貿易中堅持自身監管的權力,謀求監管的有效性,談判各方在市場準入的前置性條件、跨境數據流動、知識產權保護和稅收等核心議題上業已存在明顯分歧,達成的協議只可能是階段性的。但如何在這個長期的過程中,最大限度地實現實施的靈活性,形成自身的風險應對能力,將對提高中國的數字經濟監管規則的國際互聯互通程度至關重要。

對從事數字經貿的中國企業而言,基於國家間的經貿規則談判是一個長期相互磨合的過程,應當保持與政府談判和執行部門之間的無縫隙溝通,接受對中國適用的國際規則,並將之落實到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細則。這方面的工作越細緻、越及時,越有利於企業避免在從事國際交易過程中“踩雷”。(中新經緯APP)

本文由中新經緯研究院選編,因選編產生的作品中新經緯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選編內容涉及的觀點僅代表原作者,不代表中新經緯觀點。

責任編輯:宋亞芬

【編輯:楊京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