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查道炯:國際數字貿易規則,合作纔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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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邊渠道的國際稅改談判中,中美作爲兩個數字經濟大國,都肩負着爲全球找到統一、規範、具有強大執行力和包容力的數字經濟發展規則的義務,以利於各自應對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挑戰,包括數據跨境自由流動、數據隱私保護等問題。合作纔是正途。
本文作者系盤古智庫學術委員、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和南南合作與發展學院雙聘教授査道炯,文章來源於《環球時報》2021年12月29日。
隨着經濟數字化進程的推進和不可逆,數據已成爲創造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的重要戰略資產。在國際層面,數據治理,以國別(經濟體)的主權管轄區爲基本單位,其格局處於碎片化的狀態。
一方面,從全局出發的全球數字政策方針必須反映數據的多面性和相互關聯性,以確保更公平地分配數據流動帶來的收益,同時化解不同國家和社會所面臨的風險和擔憂。另一方面,雖然聯合國貿發會議等機構推出的全球數字經濟報告將美國、中國、歐洲列爲對國際數字貿易規則影響最大的三大主體,但中國在全球數據經濟版圖中繼續處於“大而不強”的狀態。而且,中國數字科技企業的發展近年一再遭到美國及其部分盟友發起的技術阻擊和經濟制裁,美國以“極度競爭”作爲其對華政策的基本取向未見鬆動的跡象。中美在國際數字貿易規則的磨合中,如何相處?
傳統“數字鴻溝”關注的是國家之間和國家內部在駕馭數據能力上存在的巨大差異。如今,如何監管跨境數據流動成了國際辯論的焦點,且因涉及經濟和安全兩大領域的種種複雜議題,各方立場趨於兩極化。
有幾個基礎性概念需要得到澄清。“經濟數字化”包含至少兩大領域:數據賦能涵蓋貨物類和服務類跨境電商,數字技術服務的主要是實體經濟行爲;數字可交付則包括電信、計算機和信息服務、文化娛樂、知識產權、保險和金融服務等數字服務。平臺化數字服務主要指搜索引擎、新聞服務、網絡社交平臺等不斷創新中的信息交換行爲;其中包括不爲企業提供盈利機會的知識服務。這些概念所描述的現象都是不同國家和社會之間正常交往的一部分。相關領域的全球治理機制也一直在演化。
在數字經濟能力更強的國家之間,競爭的是數字數據,即爲數據分析、人工智能、區塊鏈、物聯網、雲計算和其他基於互聯網的服務等提供基礎的核心數字技術。這些技術既不斷創新,也是維繫全球經濟穩定運營所需。
國際間近年出現把數字數據稱作“二十一世紀的石油”的說法。雖然數據在當今和未來的經濟社會生活中的不可或缺性與石油在工業化初期可以比擬,但一個具體的數據流向他國並不像石油那樣因易手而“消失”,因爲數據的生產方出於本能有備份留存的選項。這也就解釋了爲什麼在近年國際數字貿易規則談判中,一些中等經濟體提出將數字跨國的屬性等同於知識產權:購買方支付的是使用費,而數據本身的價值依然留在銷售方。
相比之下,全球數字經濟強國,特別是頭部數字企業集中的美國堅持將“電子傳輸”視爲貨物,因爲到目前爲止全球共識是對其免收海關關稅,能爲其企業在境外拓展業務提供便利。歐洲則偏向於將數字跨境定性爲服務,並基於數字企業的技術分析數據基礎來自服務接受地這個事實,提出應該重新分配跨國企業徵稅權,對跨國數字企業徵收數字服務稅。
近年來,法國等歐洲國家積極推動針對谷歌、亞馬遜、蘋果等大型科技企業在本國的經營活動徵收數字稅,遭到美國強烈反對。美國隨後對多個貿易伙伴的數字服務稅發起“301調查”。2020年10月,美國與奧地利、法國、意大利、西班牙、英國宣佈就數字服務稅爭端達成妥協,歐洲五國將取消徵收數字服務稅,美國也將放棄對這五國的報復性關稅措施。
圍繞數字貿易規則的國際談判涉及到的本質性議題並沒有變化,既要維護和推動本國企業與經濟在全球互動中的利益,也要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最小公約數。我們既要看到在該話題領域中美之間的利益和矛盾相互交織,也要看到全球130多個國家和司法管轄區去年10月已就經合組織推動的雙支柱國際稅改方案達成協議,以應對經濟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在多邊渠道的國際稅改談判中,中美作爲兩個數字經濟大國,都肩負着爲全球找到統一、規範、具有強大執行力和包容力的數字經濟發展規則的義務,以利於各自應對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挑戰,包括數據跨境自由流動、數據隱私保護等問題。合作纔是正途。 ■
文章來源於《環球時報》2021年12月29日
圖文編輯:丁一洺
責任編輯:王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