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舉證受妹撫養!金管會:兄僅能獲賠200萬強制車險

蝶戀花旅行社櫻團13日晚間21時12分時,於國道5號接國道3號翻覆33死。(圖/記者柳名耕攝)

記者許雅綿臺北報導

蝶戀花翻車理賠爭議妹妹責任險確定無法哥哥金管會保險局表示,責任保險性質人身保險不同,責任險保障對象是一般業者,例如遊覽車公司、旅行社,保費是由這些人支出,因此求償者回到《民法規範,責任險沒繼承問題,是有沒有請求權的問題,除非哥哥提出受妹妹撫養的舉證,纔可能獲得理賠。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一般人身保險,例如意外險,是自己或父母子女投保,保費是投保人支付,投保人可指定受益人,若無指定可回到法定繼承人,保額也會因投保範圍而定,與責任險兩者差異非常大。

而責任險是幫業者分擔經營風險,例如遊覽車公司、旅行社,保費由業者支出,因此求償者依《民法》194條規定,非財產損害部分,僅限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賠償;財產損害則不限定直系血親。因此,若哥哥能提出受妹妹撫養的舉證,纔可能獲得理賠。

特別的是,「強制汽車責任險」部分,屬特別立法,有名列受償對象,順位可以擴及到兄弟姊妹;因此,在此案中哥哥可獲得妹妹強制車險的200萬元理賠金,而殯葬費也包括在200萬元當中

綜合上述,金管會保險局表示,李姓夫婦及妹妹的保險理賠,保險公司已就李姓夫婦部分,分別依法令規定及保險契約約定,各理賠新臺幣600萬元;另妹妹部分,已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200萬元,而遊覽車乘客責任保險及旅行業責任保險,基於責任保險性質與人身保險不同,限於法令規定及保險契約約定,未能獲得理賠。

▼金管會。(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