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板Q3上版 催生獨角獸
創新板定位
證交所表示,打造具競爭優勢資本市場環境,協助新創業者進入資本市場籌資,規劃完成籌設臺灣創新板(TIB),鎖定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如物聯網、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或創新經營模式公司,扶持其快速成長,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預計110年Q3開板。
在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中,創新板上市掛牌公司與證交所集中交易市場之上市公司位階相同,非屬預備市場之公司,有助提升掛牌公司國際能見度,且若公司在創新板上市掛牌滿兩年,並符合主板各項上市條件,即可申請轉爲一般上市公司掛牌買賣。
證交所指出,創新公司設立初期大多資本額不高,且處虧損、甚或尚無營收的階段,故創新板上市標準訂定以「市值」爲核心,並輔以營收或營運資金之要求,區分爲三大類:
首先市值不低於15億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者,且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12個月之運資金。
其次是針對生技類申請公司,市值不低於30億元,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12個月之營運資金達125%,若屬新藥研發公司,其核心產品需通過第一階段臨牀試驗。
最後是針對公司僅有些許、甚或仍無營收者,市值不低於40億元,申請公司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12個月之營運資金達125%。
爲協助創新公司進入資本市場,降低準備公開發行的前置時間及成本,創新板將採「簡易公發」制度。創新公司可在創新板上市申請案經證交所審查通過後,再補辦公開發行。
此外,創新公司辦理簡易公發時,檢送之財務報告由兩本(3年度)減少爲一本(2年度),且檢送之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涵蓋期間及查覈範圍亦予以縮短及適度調整。因創新板位階與一般上市公司相同,其上市後交易制度原則上比照現行規定。
投資人資格方面,考量創新公司所處產業之未來發展變數多,風險掌握較困難,證交所因而規劃創新板僅限符合特定條件之投資人才能參與交易,分別爲專業機構投資人(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法人或基金總資產超過5,000萬元且具備金融商品專業者、「淨資產」達1,000萬元或最近2年度平均所得達150萬元之自然人,以及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